某直销企业擅自变更服务网点被行政处罚
http://www.dsblog.net 2017-03-30 09:31:26
日前,漳州市工商局对一直销企业擅自变更服务网点、未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的行为做出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漳州工商部门对这种违法行为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据悉,国家商务部出台的《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规定,直销企业不得在没有设立网点的区、县开展经营,网点调整、减少都应向相关部门备案,否则可处3万-30万元罚款。该企业调整网点没有及时备案,导致原有网点长期“名存实亡”,丧失应有功能,但被查后能积极整改,所以漳州市工商局对其进行下限处罚。
《管理办法》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合法权益,直销企业在其开展直销的省份应设立分公司,设区的市每个城区应设立服务网点,网点的作用是为了满足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等要求,也是便于相关部门进行监管,这是由直销行为的特点所决定的。
直销经营采用“无固定地点”,由直销员向消费者“面对面”销售模式,这种模式较为复杂,混合委托代理、商标授权、买卖、居间等多种行为,极易引发侵害甚至欺诈消费权益的行为发生,主要违法行为有:冒充直销员推销产品(代理行为);推销假冒直销企业产品(商标授权行为);实施价格欺诈(买卖行为);进行虚假夸大宣传(居间行为)等,再加上直销员属自然人个体,流动性强,导致消费者维权难,执法部门监管也难。此外,直销企业和直销员之间同样存在组织松散问题,直销员作为弱势群体,一旦遇上劳资纠纷,劳动保障很难实现。
直销企业发展迅猛,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显示,全国目前领有直销牌照的企业共82家,2016年新批了10家。部分经批我市开展直销活动的企业服务网点都或多或少存在不规范行为,在此提请这些企业依法加强网点建设。市工商局负责人表示,其实,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设立齐全,功能完善可以实现“双赢”:一是让网点成为“驻漳办事处”,让消费者、直销员“有了事儿有地儿可找”;二是让网点成为“品牌旗舰店”,以网点为基地宣传品牌、质量、企业文化甚至开展公益活动,可让消费者“放心”、直销员“信心”、监管者“宽心”、经营者“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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