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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7年度十大互联网传销犯罪案例

http://www.dsblog.net 2018-01-16 09:53:34


  什么是网络传销?
  2005年11月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作了这样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互联网传销是传统传销的升级版,互联网传销是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一种新型传销模式,一般由组织者和经营者通过互联网,以暴利为诱饵,赋予上线成员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成员的权利,通过成员缴纳一定费用或者购买特定的商品,以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计算和给付报酬的依据的非法牟利违法犯罪行为。
  互联网传销的报酬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上线可以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再一种则是可以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来计提报酬和返利,这种计酬方式被称为复式计酬,就是传销发展的金钱链。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二)划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


  网络传销的特点
  1、手段隐蔽
  互联网传销借助互联网这一载体为传销活动提供掩护,传销的首脑隐匿幕后,用匿名身份和会员进行联系,发展下线成员、发布相关信息、接受反馈信息等都借助互联网进行操作。发展会员都是在网络上进行,必须通过网站注册会员才能加入传销,并且使用的用户名都是假名或者代号,并且都有各自的登陆费用的收取、工资奖金的发放也都通过互联网上的账户进行,一旦有人暴露被抓,其联络人只需要将网站关闭、账户注销即可,被抓人的交易电子文档就无法打开,也无法下载。互联网传销将传统面对面传销方式升级为点对点传销,上下线可能都不认识,服务器托管异地,甚至是国外,隐蔽性很强。密码。


  2、受害群体涉众性广
  传统的传销因为局限于发生在熟人之间并且在同一地区,所以发展传播速度有限,但是互联网传销则不同,通过互联网方式,潜在可供发展的会员很多,发展渠道也丰富,不受地域限制,任何人只需要简单点击鼠标就可发展下线,传播速度非常快,传播范围非常广,传播人群可呈爆炸式增长。跨地域性传播。网络传销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由于属地管辖的限制,各地工商部门只能就本辖区的传销活动进行监督,无法从源头上切断。


  3、标的虚拟化
  互联网时代,高科技是一个很先进的理念,但是对于很多网民来说,这却是很虚拟的东西。传销人员正是利用这点,打着“资本运作”“高科技”“促进国家相关产业”等幌子,借助高科技产物的概念和国家政策的支持为伪装进行传销。不明事理的网民很容易被诱导进来,传销标的的虚拟也使得网民很难判断,误以为传销的标的是先进的理念,进而掉进传销陷阱。


  4、违法成本低
  互联网传销首脑只需要建立一网站,利用网络虚拟身份借助网站进行传销的宣传、运作、人员管理、资金分配等,一旦出现问题可迅速将资金转移国外,不仅运作成本低,而且打击难度大,因此很多不法者铤而走险,走上互联网传销的道路。


  5、首脑高智化
  互联网传销首脑首先需要利用专业的互联网知识建一网站,借助该网站进行宣传,同时还要组建商务系统以及资金运作平台,并且还需要众多加密方式来设立不同的登录入口,从而对代理商和会员系统进行区分。另外,还要自建一套专门用来组织管理的自动化办公平台,掌握网站的维护技术,相关的传销人员也熟练掌握网站的各种运作来发展下线,进行资金转账代理、查询薪酬等,所以互联网传销首脑以及部分相关人员很多都是高学历者,高智化趋势加大。


  6、处于监管“灰色地带”
  工商、公安部门要在数以亿计的信息中发现非法传销的蛛丝马迹谈何容易。工商部门无法依职权主动对可疑网站进行监管,乃至直接关停,导致工商查处网络传销极为被动。

来源:《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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