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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整治办发保健品执法指南 让违法无处躲藏

http://www.dsblog.net 2018-10-11 09:50:10


  严重的虚假宣传行为,七种罪名可追责
  在《问答》中,对情节严重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可能涉及的七种罪名做出明确的表述: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另外,还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
  要注意一点,除了以上七种罪名,在某些情况下,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行为也会构成诈骗罪。若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并有“诈骗公私财物”主观故意,且符合“诈骗罪”要件的此类行为可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整治第三方平台,有法可依
  众所周知,虚假广告是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滋生的温床。据《问答》,如有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则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广告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食药违法,处罚到责任人
  2018年1月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法〔2018〕12号),对“处罚到人”的范围做出规定:(1)个人从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个人法律责任。(2)单位从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主管人员,一般是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违法事实中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来源:新浪潮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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