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新亮点:微商、代购被纳入监管范畴
http://www.dsblog.net 2019-01-03 11:39:32
五、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明示押金退还方式和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符合规定的押金退还要及时退还……未来,押金退还的程序会更加明确,消费者的权益会得到更好保障。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六、规范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中的难点问题
新法规范了各类合同订立与履行的难点问题,包括快递、支付等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规范。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七条: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七、平台不能强制商家“二选一”
为电商促销季里获得更大的流量,有平台会对商家强制“二选一”,新法下,这一行为被禁止。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八、平台经营者自营应显著标记
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上,消费者经常会看到“自营”的标示。今后,这些标记必须更加明显。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九、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
未来,消费者和商家出现消费纷争,平台应积极配合消费者举证,提供必要的便利来维护消费者权益。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二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平台经营者未尽义务应依法担责
如若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平台需要依法担责。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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