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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回响|王晓川:这份直销提案 准备了三年

http://www.dsblog.net 2019-03-15 14: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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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答选摘


  提案中提到要完善直销员“退出机制”,是否指直销企业退换货?
  答:不完全是。
  全世界直销产业经过80多年的发展,其实监管模式已经非常成型,直销员“退出机制”是各国监管直销的最主要条款,但中国立法初期这个问题被忽略了。我们的现有法规混淆了两个重要概念,那就是消费者退货机制与直销员退出机制的区别。
  在传统的销售中,一般会提供消费品7日内退换货的服务,这种方式既给了消费者冷静期,也不会给销售商造成压力,因为产品退回还能销售,因为仅限于使用,消费者也不会一次购买很多的产品,比如买了一瓶洗发水,后来听别人说不好而没使用,但又因过了7天不再能退货,但因为量小,损失不大。各国直销法规都对消费者退货做了7到14天的无条件退货期,这个是不能延长时间太久的,因为给消费者是全额退货,如果时间长了,厂家已经把佣金发放给直销员了,再给消费者全额退款就不公平了,比如你3月31日买了一听蛋白质粉,按最长的冷静期4月14日退货,那么,直销公司发给直销员3月的佣金一定要在4月14日后,可以扣除退货部分佣金,这样才公平。
  直销员(或者称为直销商)因为一次可能会购置很多自己不能消费的产品,才必须建立退出机制来保障其不受到伤害,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和消费者退出类似,比如你买了一万元某公司产品,在14天内你觉得不愿做了,可以全现金退货,厂家把本单发给各级直销商的佣金停发,非常公平;最重要的是第二种情况叫直销员解除合同退货,即你做了几个月后发现自己不适合做直销或者感到销售有压力,你可以按直销员退出程序申请退货退款,这种退货退款因为厂家已经把佣金发给你和你的上线,全额退就是对厂家的不公平,顾各国直销法规都有明文的程序规定,一般是这样,比如你还剩一万元可销售的产品,厂家已经给出的总佣金是40%,其中你得到20%,各上线共得到20%,发给你不能退的宣传品占比2%,为了补偿厂家在这个过程中已经产生费用,这个退货金额还要最多打一个九折,换句话说,直销厂家将退你1万*(100%—40%—2%)*90%=5220元,这样大家都会回吃亏,第二种选择是你按程序直接找你的上线退货,上线拿走你全部产品后必须退你1万元*(100%—20%—2%)*90%=7020元。
  从全世界的司法实践看,因为有直销员退出机制,可以最大限度改变上线直销商编造产品神话、致富神话的冲动,比如王五发展张三卖安利,张三发展李四卖,在预估李四最多每月也就销售1千元的时候,张三不敢因为自己想多拿佣金而让李四一次进货2万元,因为那样李四卖了大半年选择退出,就会把货全部退给张三,造成张三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就算张三疯了要让李四多进货自己多拿奖金,那王五也会坚决不同意,因为疯了的张三最终被退货压死选择退出,也会害了他的上线的。
  直销需要立法建立直销员退出机制是因为直销行业交易全部是现金,中间缺乏牵制,而在传统商业中,经销商退出机制是比较健全的,在代理商环节:①、专业代理商,他可能有几百上千家客户,如果某产品在一个超市卖得不好,可以调剂;②、大区域分配,如果某种产品在一个城市不畅销,可以厂家协调调入另一个城市;③、市场绑架,如果一个城市经销商调整,厂商不解决上一个经销商库存,可能会造成市场混乱。在零售商环节,主要采取固定保证金、滚动付款、月结、实销实结等手段,牵制供货商对最终存货负责,如果都像直销那样,采取现款,只能在30天内退货的模式,结果必然是供货商不停对商场采购编造故事,最后大量超市因不当压货而破产。对于直销,每一个直销员相当于一个零售商,失去退出机制,被上游不停编造故事欺骗就成了必然结果,最终整个产业成为全社会机体上的一个毒瘤。


  前几年的全国两会也曾经有代表委员为直销建言,您是否了解?
  答:了解一些。
  不过我认为,仅仅把责任推给监管部门是不太公平的,这就好像一个城市有几个小偷,那是小偷的问题,如果一个城市的小偷比例几倍于相邻城市,那是监管部门的问题,而一个城市的主流社会成员都去当了小偷,那就是法律法规的问题了,安利、美乐家、无限极等这样的跨国企业,在世界很多国家都合法经营,按理说他们没有做传销并产生大量传销难民的主观意图,却在中国产生了,非常值得深思。
  也许现在条件不一定成熟,但直销条例最终一定能完善。

来源:新浪潮 记者:赵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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