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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场监管视角看社交电商存在的重重问题

http://www.dsblog.net 2019-07-30 11:01:11

  近两年来,与传统电商发展乏力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社交电商正快速兴起,拼多多、云集微店先后上市,在杭州举办的首届“抖商”大会聚集了4000余卖家。与之相随的是,社交电商存在的问题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消费者对商品不满意,想要退货找不到卖家;云集微店、花生日记等多家社交电商涉嫌传销被立案处罚;“vivi手机”“立日洗衣粉”等山寨商品屡屡被曝光。《电子商务法》正式施行已有半年,社会各界对社交电商平台上的卖家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社交平台是否承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定责任等基础性法律问题还未形成共识,执法需求迫切与执法认识不足、执法实践欠缺的矛盾亟待解决。


  从市场监管视角看社交电商存在的问题
  经营主体:卖家身份不明导致消费维权难。近日,一篇自媒体文章在网络刷屏。作者称在某短视频社交平台花费198元购买了一袋净含量250克的“烤虾”,收到的却是“三无产品”,准备向政府部门投诉时,却发现找不到商品交易记录,卖家也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事实上,此类事件正是目前社交电商行业存在的较为普遍的问题:一些卖家没有取得法律要求的资质就开展经营,或者未按规定公示资质信息或自然人身份信息;一些卖家的商品展示、下单、付款等环节全部在平台控制外的第三方网页上完成,并不在消费者账户页面显示订单交易情况;一些卖家的流量入口是信息流广告、微信好友分享的链接,这些入口非常不稳定,随时可能删除或下线,消费者事后很难再次找到这些链接,找到了也很可能打不开。
  经营行为:“裂变”的商业模式可能涉嫌传销。社交电商广泛采用“裂变”的商业模式:通过向朋友分享商品链接进行“砍价”、领取优惠红包、直接获取提成等。该模式往往采用“多级分销”的方式,甚至可能存在“拉人头”“交入门费”“层级计酬”等特征,涉嫌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2017年5月,杭州高新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云集微店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构成传销,对其作出了罚没款958万元的处罚。2019年3月,花生日记也因违反该条款被广州市工商局处以罚款7456.58万元。
  经营客体:假冒、伪劣问题较为突出。社交电商迅速“裂变”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以低价作为卖点。但是,“一分钱一分货”,低价往往伴随着假冒伪劣,此类投诉几乎和其销量一样快速增长。2018年7月,随着上海某社交电商在美国成功上市,公众对其销售山寨、侵权商品的关注达到了顶峰。2018年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回应:已要求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


  社交电商各参与主体的法律定性
  关于商品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定性。《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显然,社交电商中的商品销售者、服务提供者(俗称“卖家”),都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要判断其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适用《电子商务法》,关键是看其是否从事经营活动。根据《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编著的《电子商务法条文释义》,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持续性业务活动。笔者认为,执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是利用现有社交工具还是为了经营专门建群、加陌生人为好友、开设专门的模块或功能;销售的是二手物品、自家农产品、手工艺品还是专门批发商品进行销售;是否通过多级分销等方式组建了专门团队;交易数量、金额、持续时间如何;是否与平台签订了经营协议,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关系;是否向平台缴纳了佣金、广告宣传等费用。一般来说,开设专门的经营模块或功能、批发商品进行销售、交易数量多、交易金额大、持续时间长,与平台形成稳定关系甚至缴纳费用的,应当认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反之则不宜被认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
  关于社交平台的法律定性。《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该条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服务项目列举了“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三类。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电子商务法条文释义》,一个平台提供了这三类服务或者其中某类服务,并不一定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反过来,未提供这三类服务的平台也可能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笔者认为,执法实践中要认定一个平台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范畴,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平台参与交易活动的程度如何;平台中卖家数量、比例如何;平台是否为卖家提供了专门的经营模块、相关功能;平台是否与卖家签订了经营协议,形成了稳定关系;平台是否通过佣金、服务费等方式向卖家收取了费用。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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