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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企及分公司、经销商典型案例和违法行为(上)

http://www.dsblog.net 2019-11-19 14:47:29

 


上海查处××××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办案机关:原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现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
  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万元
  处罚时间:2019年2月21日
  当事人××××科技有限公司系美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中国子公司。自2018年4月8日起,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v生活”中发布广告视频,该视频多次出现××集团董事局主席与现任或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影。上述微信公众号宣传内容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上传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另查,当事人自2016年9月20日起,在其官网陆续上传发布美国××集团董事局主席与现任或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影。上述网站内容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上传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原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于2018年11月2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原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认为,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和官网中使用××集团董事局主席与现任或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影进行广告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发布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和官网两个渠道分别以视频和照片两种形式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发布持续时间长,使用多名现任或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且在案件调查中未及时整改,原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

 


浙江淳安查处河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办案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市场监管局
  处罚结果:罚款150万元
  处罚时间:2019年1月30日
  2018年12月6日,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河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慧任团队负责人金某在河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涉嫌组织开展传销活动。当天,淳安县市场监管局对举报情况进行了调查,并组织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10日、14日和28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初步调查,慧任团队负责人金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已被另案处理。淳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开展虚假宣传等违法活动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13日注册成立,是河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之一,主要负责直销区域的扩区、直销员的管理、直销网点的管理、培训会场会议的管理以及河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直销产品的发放和销售等工作。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办公大楼会场的电脑中提取了写有“DDS原理、DDS的神奇功效、激活细胞、排酸纠酸、通经活络、排风排湿”等产品介绍内容的PPT文件,在当事人办公大楼楼道间和职工公寓过道墙壁上提取了产品宣传广告牌,在当事人办公大楼一楼的市场管理中心客服部售货机中提取了产品手册和DDS美容养生按摩器说明书等材料。上述材料里宣称河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产品适合所有亚健康人群和酸性体质人群以及有心脏病、心绞痛、心肌梗塞、糖尿病、痛风、尿毒症、肝病、消化不良、便秘等病症人群。经查证,当事人为推销其经营的河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产品,在上述材料中对产品功能、性能和医疗作用等作出虚假内容的表述,对消费者造成了欺骗、误导。
  同时,执法人员对浙江电视台《今日聚焦》栏目播出的位于当事人办公大楼东侧二楼培训情况的视频进行了拷贝。
  淳安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即非药品也非医疗器械,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其经营的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淳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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