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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企及分公司、经销商典型案例和违法行为(上)

http://www.dsblog.net 2019-11-19 14:47:29


辽宁本溪查处郭某违规从事直销活动案


  办案机关:辽宁省本溪市市场监管局
  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5万元,并处罚款1.5万元
  处罚时间:2019年4月30日
  2019年3月14日,辽宁省本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中发现,××××日用品有限公司本溪运营中心在经营直销产品时,涉嫌存在违法行为。
  经查,××××日用品有限公司本溪运营中心实际经营人郭某自2017年4月起,在未与××××日用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也未办理直销员证的情况下,在本溪市进行产品推介和会员制度宣传,以熟人、朋友作为最终消费者,通过讲课、产品示范等方式推销相关产品,并按照××××日用品有限公司直销员计酬制度享受业绩提成。
  另查明,郭某将××××日用品有限公司的直销产品推销给消费者,共获违法收入8.5万元,没有交税。
  本溪市市场监管局认为,郭某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行为。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溪市市场监管局责令郭某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办案人员谈体会——


关注三类行为 把握四个要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案例。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直销行为,对于规范直销行业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三类直销行为亟须严查和规范
  执法人员在直销监管和执法过程中,发现当前直销行为有以下发展态势和特点,亟须严肃查处、规范引导。
  一是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由于直销员推销商品主要依托人际关系网络,消费者一般为亲属、朋友或朋友引荐的人。正是因为熟人关系,消费者购买直销商品时,缺乏审查直销员资格的意识,给违法者以可乘之机。有些人没有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甚至伪造直销员证冒充直销员欺骗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直销员通过培训、讲课、体验等方式夸大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直销企业按照规定需要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基本知识培训、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培训,使其能够在培训过程中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直销行业的基本特点,在思想上认识到直销行业和直销职业的特殊性,端正加入直销行业的心态和动机。若培训流于形式,很容易让所谓的直销员产生快速成功、一夜暴富的心态。同时,直销员在宣传时,通常只做口头承诺,很少提供书面材料,交易场所不固定、人员分散流动,更有甚者,为了多卖产品,利用讲课、体验、产品示范、使用分享等方式夸大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三是直销员、直销企业“合作关联方”以直销名义从事传销活动。有些直销企业放松管理,纵容直销员及“合作关联方”从事违规经营活动,导致以直销名义从事传销行为时有发生。“合作关联方”一直是直销行业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一些非法企业或个人通过各种挂靠合作手段,与正规直销企业扯上关系,直销企业借鸡下蛋,“合作关联方”拉大旗作虎皮,二者利益纠葛千丝万缕、盘根错节。为牟取更多利益,“合作关联方”打着直销企业的幌子大肆从事传销等违法经营活动。一旦出了问题,直销企业立马与“合作关联方”撇清关系,以逃避监管和处罚。这种不正常现象,影响了直销企业正常经营甚至会拖垮企业,同时也破坏了直销行业良好生态。
  由于市场监管部门持续高压严打传销,一些传销分子不断变换组织形式和运作模式,除了向网络发展,还逐渐向直销企业渗透,游离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大打法律的擦边球。现实中,一般消费者较难分清直销和传销的界限,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对此,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认真分析研判直销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为特点,督促直销企业对涉及直销经营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加强对直销企业、经销商、直销员、“合作关联方”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维护直销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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