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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电商”多级分销商业模式是否涉“传”?

http://www.dsblog.net 2019-12-03 14:29:09


  第三,立法缺陷亟须调整。
  《禁止传销条例》是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距今已经有14年了,该条例颁布之初,电子商务刚刚起步,其颁布时主要是针对传统的线下传销行为,且条例中对于传销行为的法律界定只设定了传销的形式性特征,这本身在立法实践中就比较少见。用14年前颁布的条例来规制近乎3年一变的电子商务发展中涌现的新型商业模式,也着实不够与时俱进。简言之,社交电商是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其固有的特征要求社交电商比一般电商平台更需要采用多级分销的经营模式,但若仅依据商业行为的形式特征来判断社交电商的多级分销商业模式是否合法,可以说所有社交电商第三方平台的多级分销商业模式都会被误认为属于社交电商传销,会错杀一大批有开创性的创业者,也有悖于“审慎监管”原则。因此,我们的立法修法工作应与时俱进,应与时代的发展、新事物的涌现相适应,同时需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以有效促进与保护新业态的发展。


  社交电商涉传的监管防控对策
  第一,立法修法并重,包容审慎监管。
  一是立法应具前瞻性,修法应当及时。鉴于社交电商固有的多级分销商业模式,结合《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的三个定性特征,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很容易被人误解或者曲解为传销行为,进而进行举报,目前监管层面与法律学界对于社交电商这种新兴行业的态度比较模糊,从上至下,没有就社交电商的法律定位进行明晰,没有对商业模式的合法性深入研究,并且相比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商业模式的更迭速度,我们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处于相对滞后状态。当前,传统的线下传销行为正逐步被新型的线上传销行为所取代,而我们所依托的监管法规是2005年颁发的《禁止传销条例》,显现出监管手段落后,监管力度不足,监管成效不强。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或者说已经阻碍新生事物的发展,因此,针对网络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已是迫在眉睫,不能仅限于解决已经存在的问题,还要有相应的措施预防将会出现的新问题。
  二是实质应重于形式,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社交电商多级分销模式本身并不具有非法性,不能仅凭行为的形态性特点与禁传条例的传销特征表象上的类似,就采取“一刀切”的执法方式,对整个行业进行否定,而应究其本质,看其商业模式的底层商业逻辑是否成立,商业行为是否可持续,其底层会员利益是否受损,其商业行为是否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等多方面,多维度进行辨析,应践行“法无禁止即可为”,“疑罪从无”的执法理念,加强沟通,审慎监管,对于正规合法的社交电商经营行为应及时给予正名。而社交电商涉传是指假借社交电商的商业模式,打着新零售业态的旗号,披着社交电商的外衣从事非法的传销行为。它的底层商业逻辑和传统传销同根同源,由于其互联网的时代属性,挣脱了地域性与时空性的限制,范围广、涉众多、起盘快的特性导致一旦暴雷就带有的连锁性和爆炸性,其相比传统传销更具有社会危害性,更易产生严重的后果。因此在对其定罪量刑方面,应加大对披着社交电商外衣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提升其犯罪成本,从而有效遏制传销者的侥幸心理和嚣张气焰。


  第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社交电商作为一个新型商业模式,很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来进行非法传销活动,那么如何规范其日常经营行为?单靠市场监管一己之力恐难实现全方位监管、适时监管。必须加强市场监管、公安、网信、支付机构等多部门协作,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针对社交电商的商业模式特性,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及时互通信息,数据互联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的优势,从底层数据切入,时时掌控交易动态,并结合舆情监控体系,打破地域限制,打破时空限制,通过数据信息的检索、爬出、比对、删选、轨迹的跟踪,及时发现社交电商涉传端倪,进而查清传销案件的组织者、领导者、参与者相关信息,为依法从严打击网络传销行为提供可靠的情报信息和决策依据。


  第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
  加大对识别互联网传销行为的宣传力度,梳理网络传销行为的表象化特征,以浅显易懂的方式进行展现,政府牵头联合部门多组织、多开展打传的宣教活动,活动应注重互动性、趣味性、互联网化,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去宣传,激发群众识传、防传、打传的参与感与积极性,采取场景化、案例化的方式,不断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

 

 《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2019年22期

作者:余垒,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2019年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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