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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未注册保健食品 拟列入违法失信名单

http://www.dsblog.net 2021-02-19 09:49:25

  第三章列入情形
  第五条当事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情形之一,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
  (二)生产、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肉类制品的;生产、销售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非法采购、加工野生动物的。
  (三)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疫苗)的。
  (四)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
  (五)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婴幼儿和儿童化妆品的。
  (六)销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七)超出许可范围进行检验、检测、认证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
  (八)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第六条当事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行为之一,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一)预收费用后出现关门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公告30日后,仍无法取得联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
  (三)被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恶意商标申请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
  (四)从事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被吊销、撤销行政许可、备案、资质、资格的。
  第七条当事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情形之一,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一)确认存在可能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隐患或缺陷,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产品,经责令召回仍拒不召回,违反召回义务的。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第八条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四章列入移出程序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前,应当将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
  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
  期满无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或者不予列入的决定,并将决定送达当事人。
  列入决定应当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列入依据、权利救济的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条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三年的,由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当事人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的,由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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