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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未注册保健食品 拟列入违法失信名单

http://www.dsblog.net 2021-02-19 09:49:25

  第五章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审查登记注册、备案和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实施相应的任职资格限制或者行业禁入措施。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不得适用告知承诺等基于企业诚信的便利措施。
  (四)不得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荣誉称号、表彰奖励。
  (五)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采购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互联共享,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推进共享共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信用修复
  第十三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一年的当事人,在履行法定义务、整改纠错后,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施信用修复。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信用修复决定,应当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实施信用修复的程序包括:
  (一)申请。当事人应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理由,并附履行法定义务、整改纠错等有关证据材料。
  (二)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检查核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网上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核实,并要求当事人作出信用承诺。检查核实过程中,可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人员参加行政约谈、行政指导或信用培训。信用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作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查核实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决定。需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决定应当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列入依据、权利救济的期限和途径、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理由和依据、作出决定机关。
  (五)停止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两次及以上的。
  (三)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决定,恢复到之前的状态: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错误实施信用修复的。
  (二)当事人在申请信用修复程序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三)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应予以信用修复,经核查理由成立的。

 

  第七章纠错、救济和监督程序
  第十七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对当事人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并将当事人及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对当事人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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