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广西法院重拳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
http://www.dsblog.net 2021-06-16 11:11:31
案例八
韩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在柳州市成立广西圣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达公司),韩某某招募了业务员,由业务员在公司周边向过往的中老年人发放宣传单,游说社会公众将闲散资金投入到圣达公司,并许诺高额利息及到期归还本金。圣达公司有四种“投资项目”,包括圣达1号《借款及担保合同》,圣达3、4、6号《民间借贷合同》。2016年12月至案发,韩某某通过签订相关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李某某等26人存款185.4万元。韩某某将上述26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的存款用于其个人投资经营、支付借款本息等,后因经营不善于2018年3月关停圣达公司,其随后潜逃。
  二、裁判结果
  2020年6月24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被告人韩某某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16933.5元。宣判后,韩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着重在于审查确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本案涉及的集资参与人数量为26人,且多数集资参与人存在多次投入资金的情况,因此本案的审判要点亦在于审查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对于重复投资要区分具体情况认定是否应当累计数次投资的金额,本案中部分集资参与人投入一笔资金,合同到期后取回资金再次投入的,应当将两次数额一同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中;而部分参与人投入资金后未将资金取回,而是合同到期后直接与被告人签订新的协议,将该笔资金继续投入,该情况下则应当只计算一次投入金额。对于非法集资类非法犯罪,广西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违法犯罪数额的基础上依法用足用好财产刑,从经济上最大限度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彰显了司法机关对非法集资犯罪依法严惩的态度与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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