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严惩“保健品坑老”!“两高”出手!
http://www.dsblog.net 2022-01-04 10:23:0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1日举办《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安翱表示,《解释》从多方面对保护“一老一小”群体食品安全作出规定。比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将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一老一小”是社会普遍关心关爱的两个群体,也是最容易因食品安全受到侵害的群体。请问《解释》对“一老一少”的特殊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能否举例说明?
对此,安翱表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由于身体机能原因,更容易受到不安全食品的侵害。如何让“一老一小”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全社会共同关心的大事,也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针对司法实践中“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护的薄弱环节,《解释》从多方面对保护该群体食品安全作出规定。

比如,针对特殊食品作出规定。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往往是婴幼儿主要营养物质来源,甚至是唯一营养物质来源。为此,《解释》明确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还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将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比如,针对特殊机构场所作出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往往成为“五毛食品”泛滥的重灾区。这些食品往往添加过量食品添加剂,甚至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健康的物质。同时,学校、幼儿园和养老院的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对此,《解释》明确规定,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再比如,针对“保健品坑老”行为作出规定。
近年来,一些不良商家抓住老年人有保健需求的心理,通过“免费体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夸大疗效”等花样繁多的手段,虚构保健食品具有包治百病的神奇疗效,欺骗老年人高价购买,牟取暴利。此类“保健品坑老”案件频发,犯罪性质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对此,《解释》明确规定,实施此类犯罪,符合诈骗罪规定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销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这些规定,有利于斩断伸向老年人的罪恶之手,有效保护老年人的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
- 总局发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典型案例第二批
- Swisse回应产品被检出铅超标 海关总署公告
- 营养健康行业用品质标准洗牌 汤臣倍健先落子
- 央视曝光:“防癌神药”竟是麦芽糊精
- 事关保健食品 《食品安全法》修订征求意见
- ·克丽缇娜战略投资德壹医疗
- ·无限极打造可持续的信任
- ·龙润茶年度加盟商大会11月启幕
- ·完美三获INPD创新奖
- ·康美药业与湖南医药集团达成战略合作
- ·太阳神B+B臻颜肌能焕活套盒上市
- ·康宝莱支持女性健康陪伴计划
- ·玫琳凯韩式质感护肤系列登陆40个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