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
http://www.dsblog.net 2006-01-25 17:14:13
【1994.9.02国家工商管理局240号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8月11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精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现就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组织力量认真检查,取缔未经批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多层次传销活动的企业、单位。
二、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多层次传销活动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审查,以《通告》第四条的规定作为查处违法行动的认定依据。
三、自1994年8月11日《通告》发布之日起,对申请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经营的企业,暂不予登记注册;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凡已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此类经营方式,确需要用多层次传销方式的,由原登记注册机关逐级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继续采用传销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多层次传销活动的情况,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司备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属《通告》第四条规定的,须逐级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司批准。
五、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在管理办法下发前,以《通告》精神作为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8月11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精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现就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组织力量认真检查,取缔未经批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多层次传销活动的企业、单位。
二、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多层次传销活动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审查,以《通告》第四条的规定作为查处违法行动的认定依据。
三、自1994年8月11日《通告》发布之日起,对申请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经营的企业,暂不予登记注册;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凡已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此类经营方式,确需要用多层次传销方式的,由原登记注册机关逐级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继续采用传销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多层次传销活动的情况,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司备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属《通告》第四条规定的,须逐级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司批准。
五、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在管理办法下发前,以《通告》精神作为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依据。
<<
1
>>
相关报道
- 和治友德|处暑养生指南:三大养生巧过三关
- 圃美多集团加速中国本土化研发与定制供给
- 三八妇乐抗衰老再生医学分享会在福州落幕
- 金木:规范宣传行为 严守线上分享合规底线
- 社区轻创 三生社区健康服务正迎来最好的时代
dsblog.net推荐
- ·山东益宝斩获"年度品牌影响力企业"
- ·宝健30周年精英游即将梦幻启程
- ·无限极中式延衰方案再获国际学界认可
- ·完美荟新固发防脱洗发露新品上市
- ·荣格最新产品大全发布
- ·福能源好医生固正大同国医馆正式开业
- ·和治友德荣登“中国创新品牌500强”
- ·太阳神38周年庆暨市场发展规划会落幕
热门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