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运动营养补充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http://www.dsblog.net 2025-01-16 11:36:02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七条 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生产场所应当根据生产工艺设置相应的供排水设施、清洁消毒设施、个人卫生设施、照明设施、仓储设施等。生产场所与设备设施应按照生产工艺及卫生控制要求合理布局,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
第九条 生产车间应当按洁净度要求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生产车间作业区划分详见附件1。不同生产作业区之间应采取有效分隔。各生产作业区应有显著的标识加以区分。准清洁作业区及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清洁作业区应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
清洁作业区应当对人流、物流出入口有合理的控制,对空气进行过滤和净化处理,在工艺设备安装完毕、生产车间重大改造后或停产3个月以上,应对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进行监测,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生产。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要求和监测频次要求详见附件2。
第十条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并配置足够数量的非手动式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洗手和干手(需要保持干燥的区域可不要求)及消毒设施,并设置阻拦式鞋柜、洁净服独立存放及消毒设施等。使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灌装设备,以及使用灌装和封盖(封口)都在无菌密闭环境下进行的灌装设备,可不设在清洁作业区,可豁免设置二次更衣室和上述相关设施。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 企业应具有与产品品种和加工工艺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各设备的设计产能应与企业实际情况匹配,其性能和精密度应满足生产要求,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消毒(灭菌)。运动营养补充品常规生产设备设施见表1。
表1运动营养补充品常规生产设备设施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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