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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运动营养补充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http://www.dsblog.net 2025-01-16 11:36:02


  第二十八条  建立并执行产品配方研发管理制度,企业生产运动营养补充品应当具备相应的配方研发能力。
  (一)具备产品配方研发必需的研发场所、设备设施,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研发人员。企业可以委托具有配方研发能力的机构进行配方研发,也可以购买具有配方研发能力的机构所研发的产品配方,并由机构对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二)建立并执行研发记录管理制度,产品配方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记录和文件应当妥善保管,保存完整,存档备查。应包括对产品合规性、生产工艺、质量安全、营养等方面的综合论证,产品配方应保证运动人群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并保留完整的配方设计、论证文件等资料。
  (三)建立并执行产品配方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对产品配方营养素的均匀性、稳定性等方面进行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列明配方中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依据和规定使用量。生产过程中原料、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及其他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对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核算物料平衡,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第三十条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企业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根据自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自查内容至少包括:企业资质、产品变化情况;采购进货查验控制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出厂检验管理情况;不合格品管理情况;研发管理情况;标签标注符合性情况;信息化追溯系统建立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
  第三十一条  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明确对在验收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标识、贮存和处置措施,不合格品应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如实、完整记录不合格品保存和处理情况。企业应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置、销毁等措施,如实记录召回和处置情况,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其他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二)建立并执行工作服管理制度。工作服设计、选材和制作应满足不同作业区的要求,降低交叉污染食品的风险。进入作业区应穿着符合生产区域清洁度要求的工作服,必要时应及时更换。
  (三)建立并执行标签审核制度。产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等相关规定。标签中应在主要展示面标示“运动营养补充品”及产品所属分类。如有不适宜人群,应在标签中标识;对于添加肌酸的产品应在标签中标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及婴幼儿不适宜食用”。
  (四)除以上管理制度外,企业应建立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中规定的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章  试制产品检验
  第三十三条  企业按所申报运动营养补充品的类别和执行标准,从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应包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规定的全部项目。企业应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自2025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本方案自行废止。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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