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运动营养补充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http://www.dsblog.net 2025-01-16 11:36:02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其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食品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经专业理论和实践培训合格后上岗。
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具有食品或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经专业理论和实践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研发人员应具有食品、营养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掌握食品生产工艺、营养和质量安全等相关专业知识。
从事产品检验的人员应至少具有食品、化学或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5年以上食品检验工作经历。经专业理论和实践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培训与考核制度,相关工作由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和考核记录。
第二十三条 应建立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人员健康检查记录。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并执行采购管理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验收标准,生产所需的原辅料及相关包材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部门公告的要求,所用原辅料不得含有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禁用物质。
建立主要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及评价制度,定期对供应商的资质、管理水平、产品质量、履约能力等进行评价、考核。主要原料及食品营养强化剂供应商的审核内容至少包括:供应商的住所、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安全标准、检验报告;供应商是生产企业的还应审核其原辅料采购控制能力、生产过程控制能力、设备设施条件、检验能力、不合格品管控能力。对主要原辅料的生产商或者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并形成现场质量审核报告。采用进口原辅料的生产企业,应审核进口原辅料供应商、贸易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每批原辅料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格证明材料。建立供应商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 建立并执行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对食品生产全过程进行控制,确保生产工艺及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规定。
(一)原辅料领用、称量、投料管理
建立并执行原辅料及相关产品领用、原辅料称量记录、投料核对制度。保证领用(出库)品种、数量准确,记录及时完整。保证原料种类、数量与产品配方要求一致。投料前对原辅料名称、数量等信息进行复核,加工前进行感官检验,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并按照工艺文件规定的投料顺序进行投料。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投料过程精准控制。
(二)生产工艺控制
建立并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和控制制度,应制定包括关键控制点在内的生产工艺控制要求,并有相关记录。生产过程中要对各关键控制点进行监控,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工艺要求、工艺记录和产品配方等的符合性。应对液态半成品中间贮存过程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微生物的生长。应对干法工艺与混合均匀性有关的关键工艺参数(如混合时间等)予以验证,对混合的均匀性进行确认。关键环节(如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的控制措施实施记录,应与企业制定的工艺文件要求一致。
(三)清场管理
建立并执行清场制度,各生产工序生产结束后、更换品种或批次前,应当按要求进行清场,并对清场情况进行验收和记录,确保食品不受污染。不同批次、不同品种的产品在同一条生产线上生产时,应当明确清洁消毒要求,在不同产品切换时对生产线或生产设备进行清洁消毒,并验证清洁消毒效果,防止交叉污染。清场工作包括剩余物料、中间品、成品、废弃物、生产用具等的处理。记录内容包括:工序、品名、生产批次、清场时间、检查项目及结果等,清场负责人及复查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四)控制空气的湿度和洁净度
应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控制相应生产区域的空气湿度,制定空气湿度关键限值,以减少有害微生物繁殖。定期对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进行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或由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空气洁净度检测报告,确保空气洁净度符合本方案要求。
(五)设备设施管理
建立并执行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应指定专人进行管理,设备设施的标识、台账、说明书、档案、维护和维修记录应准确、齐全。应对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标识管理,明确各种状态及标识的定义,并定期对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自行开展相关检验的企业应配备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所需的检验设备设施,并确保检验设备的性能、精度满足检验要求。
第二十六条 建立并执行清洁消毒制度,应当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的特点,选择适合的洗涤剂、消毒剂,制定并执行清洁消毒制度,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清洁对象、清洁方式、清洁时间、清洁状态确认等。
洗涤剂、消毒剂的配制、使用方法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及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应包括原料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及检验记录、产品留样管理要求。过程检验包括但不限于对半成品质量、安全指标的监测。产品出厂检验应当依据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逐批检验。
(一)自行检验。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每年至少对所检项目进行1次检验能力验证。使用快速检测方法的,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验证,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当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显示异常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二)委托检验。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妥善保存检验报告。
(三)检验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检验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在线检测项目和自动检验项目的记录应当有数据采集和保存记录。
(四)产品留样。每批产品均应有留样,产品留样间应满足产品贮存条件要求,留样数量应满足复检要求,产品留样应保存至保质期满并有记录。对过期产品进行科学处置,如实、完整记录留样及过期产品处置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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