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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投资,组织经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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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究竟怎样解读《禁止传销条例》的传销定义?

随笔杂谈 │ 2012-08-17 10:15:21

打开直报网,会看到一系列打击“传销”的文章:

《记者观察:康宝莱直销为何屡屡违规?》、

《黑茶传销:投一万五千六能赚N个十万五》、

《无限极、完美等直销企业频繁变脸传销》、

《美国香橼研究表明如新(中国)涉嫌传销》、

《巴马养生 南京中脉以直销为名行圈钱之实》、

《涉嫌圈钱 南京中脉从P.CN到养生地产》、

《康婷是传销吗?欧阳文章:已具备传销特征》……

打击传销没有错,诈骗行为人人有责打击。但是,如果不分青红皂白,自封为正义制高点上,随便扣上传销的帽子一顿大棒,是否对行业发展有利?本人在《不能让禁传条例成为权力寻租的邪恶之剑》文章中明确指出,目前行业最大的问题是对传销的解读没有明确的权威定义。即使按照中国特色《禁止传销条例》定义的文稿来理解,也没有人对传销定义说的清楚,其中包括起草文稿的单位、执法者、专家、媒体、从业人员…

怎样看待被翻译成“传销”的这个营销模式?

传信息,认同再交换,销价值,需要才埋单。这才是传销模式这个舶来品的本质。无传怎知信?有销方见财!这是经济常识。但这个翻译词组却受到了似是而非的宣传。

“传销”概念的曲解

被翻译成“传销”这个词组的营销模式,世界直销联盟早有说法,世界直销联盟讨论报告对传销定义和解释如下:

【多层次传销的最佳定义是一种直销奖金制度。直销业有各种不同的组织架构与奖金制度,多层次传销只是其中之一。多层次传销制度是直销业中很重要的一种行销手法,又称为「网路行销」、「结构行销」或「多层次直销」。此一制度行之有年,已证明是能够成功而有效地将产品与服务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并使独立销售人员或直销商获得利润的方法。直销人员有两种取得奖金的基本方法:第一,直销人员可以经由销售产品及服务给消费者而获得零售奖金;第二,他们可以自直属下线的销售额或购买额中赚取佣金,也可自直属下线之再下线组织的总销售额中赚取佣金。】

社会的发展、进步应该有奖励机制。世界直销联盟的这种解释是对培训劳动的认可,可以作为团队计奖也是按劳取酬的理论依据。

中国政府《禁止传销条例》条例又是如何定义、解释、对待传销的呢?

【第一条,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禁传条例中的传销定义很清楚,但是怎样解读却是关键。这里面有两点必须注意:

第一,行为上必须采取多层次计酬制度,

第二,结果上要有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后果。

两个条件都具备,才能定义为传销。行为容易判断,但结果如何衡定?没有量化标准如何定性?

目前,认为只要实行团队计酬行为就是传销的认识其实是对《禁止传销条例》条文的曲解。其实不采用多层次计酬制度,结果上造成【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后果,比如滚动制,不是传销但更是违法犯罪。

传销是法不是罪

刑法已经增设“传销罪”,但现实中带来了更多问题。

“罪”是会意字,本义是作恶或犯法的行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可见罪和法是紧密相关的。 “法”也是会意字,古写作“灋”,灋,刑也。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从“廌”(zhì),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与鹿和牛类似的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在古代人们将它作为断案的工具,每当办案时出现多个嫌疑人的时候,人们通常把它放出来,它如果用犄角顶谁,谁就是罪犯。

那么,“传销”行为的“作恶”和“犯法”触犯了哪条法律条文?显而易见是违背了《禁止传销条例》。但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是作为管理的准则还是法律的规范?

佛教术语称“能持自相故名为法”。意即凡具有质的规定性,并为人们所认识的一切事物和现象,就称为法。可见,法的规定首先来自于人们对行为的认识。

怎样认识“传销”行为呢?

【多层次传销提供直销人员独立创业的机会,不但销售产品及服务给消费者,也发展及训练下线组织从事直销事业。多层次传销跟所有形式的直销一样,对市场具有庞大的实质利益。多层次传销能提供机会给就业市场中无数受到忽视、或能力未获充分发挥的人士,使其能藉由这种简单而成本低廉的方式,学习基本的商业及经营技巧。事实上,任何人都能藉由有弹性的直销方式来增加收入。除此之外,销售独特或创新产品或服务的公司,也能藉由直销来切入市场,而不需支付庞大的广告媒体费用,或是在零售商店中竞争上架面积。多层次传销是一种极受欢迎的零售方法,在全球各地都正在蓬勃发展。

消费者和经销商两者角色可以随个人对产品的认识而转换,这是传销的基础。传销者只有自己先使用产品,才能了解产品的优缺点,才有资格分享,宣传才有信服力。世界直销联盟支持想销售先消费的行为,符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文化观点。】

正如世界直销商德约法所示,世界直销联盟在商德约法中明列上述特色,显示其支持符合商德的行为。世界直销联盟强力支持制定与世界直销商德约法一致的法律,将合法的多层次传销机会,和假借多层次传销之名、行诈欺之实的商业行为,清楚地划分开来。世界直销联盟支持立法,严禁老鼠会及金字塔式销售等诈骗行为,同时定出明确的定义,让执法人员能明辨不法的销售行为,认清合法的多层次传销的机会。世界直销联盟相信,唯有在能让小型企业蓬勃发展的合法管理环境下,直销、包括多层次传销在内,所带给消费者与市场的利益才能充分发挥。

世界直销联盟认为多层次传销制度是直销业中的一种行销手法和制度,在世界直销联盟讨论报告中,定义传销为制度、方法;并认为是经过时间和实践检验的销售获利的方法。

世界直销联盟的报告旨在阐述多层次传销的意义及优点。中国《禁止传销条例》重点防止传销的负面影响和危害。这是从两个方面看同一个事情,得出不同的结论和结果,从而导致不同的政策。中国政府《禁止传销条例》人为硬性把“传销”同“直销”分离,不认为传销属于直销业,这是重大的分歧。也是曲解传销的关键所在。

不同的理解造成不同的结果

世界直销联盟强调,“直销提供了全球数百万人赚钱的机会,让这些人都能达到转换职场跑道、获得弹性工作时间、脱离社会救助计划,或以小资本或不需投资就能成功经营小生意的目的”。(经营小生意,脱离社会救助计划和直销公司宣传发大财、辛苦一阵子享福一辈子的说法有着天壤之别)

世界直销联盟的另一个重要观点,直销是直销业者的个人行为,直销公司在直销业反而是从属地位,这是原则和关键的问题。直销商德约法保护的是直销员和消费者权益,约束和监督的是直销公司,只有不肖业者才会受到打击。强调道德和自律,遵守直销商德约法是直销公司必须的责任。

世界直销联盟点明了一个重要条件,“直销的力量在于其在自由市场体制中拥有独立、服务消费者、致力创业成长的传统”,直销模式在自由市场体制中才能更好地发挥。应用环境的影响不可忽视。世界直销联盟一再强调环境对直销模式的影响,自由市场体制加上合法管理环境,才能充分发挥直销优势。更重要的,明确了对小型企业的态度。支持小型企业运用直销模式蓬勃发展。

直销是个新型的营销模式,不仅提供了消费者便利的高品质产品,造福了广大的消费者,也提供了另一种充满活力、充满生气、迅速扩张的销售管道,强化了经济体系中的零售通路架构,更重要的是一种个人创业机会。世界直销联盟支持直销,主要基点认为直销业是小型企业蓬勃发展和个人创业的工具。这和西方崇尚个人自由,反对垄断经营的宗旨分不开。因为,如果弱化了个人创业的机会,垄断企业凭借资金优势会产生更大的贫富悬殊机会,对社会发展更不利。所以,除了利用直销商德约法监管之外,更强调宣传、教育、普及,让大家了解什么是直销、传销和利用传销模式进行非法敛财活动的金字塔式销售法。尽管直销中的多层次传销方法存在着被不法分子利用形成金字塔式销售组织骗取消费者钱财的弊端,但世界直销联盟认为,通过普及宣传、严格监管,可以达到正确运用直销模式的目的。世界直销联盟反对老鼠会和金字塔式的销售模式的原因,是因为这样的运作会影响直销的信誉,危害直销模式的正常发展,可以看出对待一个销售模式的良苦用心。

也许有人认为,根据中国国情,因为不是完全的自由市场体制,缺乏完善的法制管理环境,更由于道德诚信的软弱无力,中小企业如果运用直销模式,可能会蓬勃发展但很难保证健康成长。所以,才无奈出台和世界直销联盟、世界直销商德约法不一致的条例。

为什么利用传销模式进行非法敛财活动,在法制健全的社会和国家根本无法生存?在中国却泛滥成灾?这才是问题的根源和关键!

直销公司作为企业,希望通过直销模式追求更高利润,这是人之常情。甚至非法组织妄图利用这个模式组织骗局敛财,也是社会现象,无可厚非。但是,不顾长远只管眼前,逐利忘义,片面宣传夸大误导,不仅违背了直销商德约法,不符合世界直销联盟精神,更违背中国的传统文化道德。

直销是人的事业,因此,人的思维是影响直销事业发展的关键要素。直销模式是传统的管理、营销理论基础上的创新发展,世界直销联盟的立场、态度、做法都是本着保护、发展来进行的。中国的社会发展存在着和西方的差距,发展中国家都存在这个事实,对新的理论和事物不可能同时一致接受,未免正确的东西被错误地运用甚至错误地管理。因此,正确地、全面地、客观地引进、介绍传播新思想、新事物才是正确的态度。

可见,《禁止传销条例》的出台完全是管理者对这个事物自身认识水平的结果。从上面信息可以看出,多层次计酬奖金方案只是方法工具,传销行为只是对工具的具体运用,传销是法不是罪,运用工具和方法产生的罪恶行为根源在个别人不在工具和方法。

正是因为对“传销”理解的偏差,才导致了无法执行的《禁止传销条例》的出台,如果我们不认真总结反省,以这样的条例为前提,在刑法上再增设“传销罪”,势必造成更无法执行的尴尬局面和结果。

动机好,方法不对头,也会把事情办坏

既然是立法,有必要谈谈立法动机。

立法的动机不是管住老百姓,更不是管住本国的企业和人民,而是一种对公共秩序的宽泛指引。外资企业是不受共产党领导的,如果没有适用的法律加以限制,土生土长的中国企业和人民就要吃亏!因此,规范法律条款,特别是规范直销法规迫在眉睫!否则直销人和企业的羔羊状态令人不寒而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标准是不能任意曲解的,曲解只能是降低法律的权威,影响执政者的威信。

既然是刑法,也有必要说说犯罪动机!

按照我国刑法学教科书的定义,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犯罪是一种法律所禁止的恶,刑法的功能不仅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及保障公民自由,惩戒罪恶,还具有道德规诫的功能。刑法作为一种道德规诫的功能是通过追求刑法的价值理念——公正来实现的。只有这样,刑法才能成为一种为人们所拥戴,所信服的良法。而要做到这一点,不考虑犯罪动机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显然是不行的。

值得指出的是,所有犯罪动机都具有反社会的性质。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法动机是什么?“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又是什么?

特别是企业法人,国际著名企业、民族企业、社会上具有诸多光环的法人代表,他们“反社会性质的犯罪动机”从何产生?

有必要提醒,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要由法律规定是立法的要求,而把“传销行为”的界定权赋予了行政法规是否符合立法规则?

作为行政法规的两个条例,条款上明显存在着难以执行的歧义。

“禁止传销条例”定义的传销概念,是以【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两个条件判断,如何量化执行?任何以单一条件做判断都是对《禁止传销条例》条文的曲解。

如果以行为来做定罪依据,取得直销牌照的企业有几家奖金制度符合条例条文?这些企业是不是组织、领导传销?这些组织的法人代表“犯罪动机”是什么?

如果以结果判断,却不管结果只对行为一律打击,岂不自相矛盾制造冤案?

如果,【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合法利益,不扰乱经济秩序,不影响社会稳定】,是否合法?

如果不实行多层次计酬制度,比如滚动制,是否不属于传销罪?但是其结果更恶劣!当然,会有其它法规制裁这种事情,而且其它法规量刑施法更成熟。既然经济犯罪有相关法规管理,何必一定要出台新的传销罪?

两个条例的草率出台难以执行,已经让相关部门饱受了自己打自己耳光的尴尬。制定了行政法规,在现实中却无法执行,证明了法规条文存在着致命缺陷。

动机好,方法不对头,也会把事情办坏。刀本无罪,量变决定质变,不能说两个条例出台的目地是执政者为了权力寻租,但是,没有量化标准的客观解释,法律条款将是执法者个人随意权力寻租的邪恶之剑。立法部门在立法时应该征求更广泛的意见,这样才能制定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适用条法。

 “传销罪”如何定,禁传条例如何执行,关键是如何理解、定义“传销”

直销模式中的传销制度,在国外进行敛财没有市场,但在国内却屡禁不止泛滥成灾,这才是问题的根源和关键。这些问题与直销模式或者直销模式中的传销制度有多大关系?

什么叫利用传销非法敛财骗人?关键是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所谓骗人,无非是诱惑你购买了不需要或者价格与价值严重不符的产品。但这种诈骗行为首先是受骗者有很大责任,贪心和无知才导致受骗,怎么能完全归罪其他原因?虽然贪心是人的本性,但为什么不检讨自身原因?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就是这个道理。没有人骗人,只有自己骗自己!从形式上,多层次计酬与金字塔结构的制度是完全相同的,没有产品的拉人头被认为是老鼠会,那么,有产品但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算什么?如果价格只是高出其他模式一点点,又算什么?擦边球、边缘游戏的度在哪里?如何把握?量化的临界标准是什么?

不管什么销,只要沾上销字,最终必须零售。那是临门一脚,功败垂成全看此。石头卖白金价会遭到唾骂,就是卖黄铜价迟早也会受到消费者反感。销的结果如果不是消费,等于产品换个存放地点,交换过程等于没最后终结。还是回归本原,真正把节省中间环节的费用和消费者分享,怎么分享方式都不是问题,去掉价格的虚高泡沫,自然会受到消费者青睐。这才是真正的彻底的变娼从良。如果是产品价格虚高后再分享,属于不公平竞争。

直销模式的初衷和诞生就是为中小企业解决资本竞争困难,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但发展过程中,背离了这个基本原则,利用人性的贪婪,用“机会”代替产品,利用广大底层直销人员的盲目迷信完成了成本转嫁,获利的是少数塔尖人物,损害的是广大直销人员的利益。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受到伤害的人员数量的增多,负面影响必定强于正面宣传,那时侯,不是产品的生命周期完结,而是企业、品牌和模式的没落。

直销是直销人的事业,直销提供了另一种销售管道,帮助企业强化了经济体系中的零售通路架构,也提供了消费者便利的高品质产品来源。更重要的,直销模式为个人提供了创业机会。可以这样概括:小本可投资,自由来创业,不用开店铺,零售占市场,借助公司力,代理好产品。诚信做根基,口碑传影响。建立服务群,融入大系统。个人小网络,互联增价值。培训找帮手,团队有分工。自立求生存,互助共发展。这才是真正的直销、传销。市场已经进入微利时代,消费者越来越理性,而企业留恋高利风光,祈望用技术手段维持这样的美景,已经成了直销甚至营销领域的主要矛盾。所以,没有人相信和愿意采用货真价实的微利策略去占领市场,实现倍增和永续经营。其实,企业需要的是运用倍增原理开拓市场,只能在消费者认同的的基础上,设计适应的激励奖金方案,激励消费者喜欢产品,不仅爱用,还要主动热情积极宣传,形成真正的口碑。每个人都为回报工作,都是在工作量、工作难度、投入回报中,根据个人当前情况做综合平衡取舍。投入金额少的,关注回报率,投入金额多的,不仅关注回报率,还关心本金安全性。这就是人性,这就是现实,这就是当下。所有的营销工作都是为了拉人留人,所有的人都是为了回报工作,毋庸讳言,不必粉饰。直销只是为普通人提供的一个销售工作机会,同样遵循工作量、工作难度、投入回报综合平衡的取舍选择。

现在直销人是弱势群体,权益地位得不到保障,而弱势的原因是因为直销人自己不能团结,不能正确理解直销的内涵,不能明白自己的身份地位和权益,所以连自我保护都作不到。尽管有了《直销管理条例》,但是,直销员的权益怎么保护?谁来保护?用什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如何看待和对待?

直销人和直销公司是平等合作关系,直销人员是直销公司直销体系中的成员。直销人员可以是代理商、承包商、经销商或批发商,受雇或独立经营,经特许授权等。这是世界直销联盟的立场。直销人是独立的个人经销商,没有必要把自己卖给公司!自立求生存,自强争权益!自知明方向,互助共发展。

当年,宗教法庭烧死布鲁诺的理由就是他反对地心说,宣传地球是围绕太阳转动的观点,批判民众当时公认的太阳绕地球转动的错误见解。而当时广大民众不仅真心支持宗教法庭的判决,还振振有辞用日出东方落于西方的表象反驳自己不知的观点。因为他们身在地球,不觉得地球的转动,不知道相对论原理。

世界直销联盟有传销的定义,中国政府官员有传销的解释,老百姓有自己的看法,做传销的有说法,反传销的也有说法,互相矛盾。给任何名词概念下定义的目的是为了加深人们对概念的理解和认识,以便使人们更加准确地运用概念,更加有效地进行实际操作。

正是因为“传销”这个词组在定义上的混乱,所以,不能用高压来作为判断是非的价值标准。思想的争鸣不是用权威来压人,曲解法律条文来做思想争鸣的武器,只能证明不是探索者!

传销非诈骗,怎能指鹿为马?不懂莫装明,何似以羊易牛!骗子指鹿为马,怎骗正人君子?庸众认羊做牛,却难有识学人!

如果社会不能接受直销、传销,那么这个模式就不能很好的获得来自于这个社会机体内的那些人脉关系。所以任何神秘化、妖魔化这个普通的营销模式行为都是在扼杀,对一个普通的营销工具神秘化、妖魔化误导曲解,只能影响社会正常发展贻误机遇。正确的理解在于正确的传播,只有正确宣传才能树立正影。故意混淆概念是谎言重复千遍就会让人相信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只有树立了正确运用多层次计酬的正面实例,才能还倍增原理数学模型在奖金计酬领域运用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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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8) 点击次数(19207)
评论(共18条评论)
  • 独翅难飞 说:独翅难飞

    2012-08-17 11:38:30

    怎样判断采取多层次计酬制度造成了【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恶果?如何定量定性?是不是有人想杀人就得判死刑?是不是挥刀的人就得判死刑?动机行为结果不仅适用于司法界,同样适用于经济界。
  • 匿名网友 说:正确认识营销模式,适应市场发展。

    2012-08-18 11:29:27

    怎么去判断我们国家的直销定义,和传销定义,关键是我们国家对这个营销模式的定义,也同时希望国家的 人民能够正确的认识这种销售模式。不要去求贪婪的思想,和做法。我相信随着市场的发展与开放,国家一定会看清楚事实的真相,开放多层次直销的路。直销从业者:TET志鸿 770483638
  • 独翅难飞 说:独翅难飞回楼上

    2012-08-19 06:44:44

    正确的理解在于正确的传播,只有正确宣传才能树立正影。故意混淆概念是谎言重复千遍就会让人相信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只有树立了正确运用多层次计酬的正面实例,才能还倍增原理数学模型在奖金计酬领域运用的清白。
  • 匿名网友 说:独翅难飞回楼上

    2012-08-19 15:07:34

    您这样做广告宣传,难道不知道人际网络的精髓?是人与人之间的最初信任,打破销售拒绝壁垒的坚冰,给你机会听你宣传。能不能影响听者就看你传的信息,以及传信息的方式和艺术。别做牛皮藓广告了,那样会影响企业形象。
  • 匿名网友 说:独翅难飞

    2012-08-20 07:44:25

    禁传条例并没有对多层次计酬制度全面否定一刀切,而是对运用多层次计酬制度造成【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恶果的行为禁止,因此,可以解释获得直销牌照公司运用多层次计酬制度的合法性,也可以解释打击获牌公司个别系统团队运作中不当行为的合理性。但是,正是因为【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没有量化标准,造成执法者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才产生腐败的权力寻租空间。法律讲究动机、行为、结果,不可割裂,两个条例经过时间、实践的检验,需要细化、量化完善。这正是各界人士要做的工作。观点的产生源于认知,观点的异同源于认知角度的异同。正确的理解在于正确的传播,只有正确宣传才能树立正影。故意混淆概念是谎言重复千遍就会让人相信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只有树立了正确运用多层次计酬的正面实例,才能还倍增原理数学模型在奖金计酬领域运用的清白。
  • 金禹 说:直销建议

    2012-08-20 14:40:25

    “禁传条例”第三项是有问题的 ! 就这一项,八年来,把中国直销企业弄得坐立不安、把直销市场搞乱哄哄。有牌子的没牌子的浑水摸鱼的屁眼子全都有屎------------?全屎管理法是封建陈旧落伍的东西!没干净的,谁不听话,谁闹事就那谁--这叫政治因素!不要怕自己的人民好不好?就怕串联造反吧?法治社会不可能的呢!说远了----吾把:“禁传条例”修订一下----www.dsblog.net/blog/view/mid/171380/aid/502233 有助于确立传销的定义哦-----
  • 匿名网友 说:独翅难飞回楼上

    2012-08-20 15:41:02

    尊重现实和官员的面子,想改变传销在社会大众中的印象是很困难的,不如完全按照禁传条例规定的条文,认真对待,强调行为、结果的不可分割性,对【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恶果定量定性,有标准才有尺度。这样,才有可能有限开放多层次计酬,推动模式发展。没有业界大家的努力,抱怨是没有用的。特别是媒体和专家大师,别再搅浑水了,没有了直销人的热情,大家都没有饭吃。
  • 匿名网友 说:独翅难飞

    2012-08-20 21:05:31

    观点的产生源于认知,观点的异同源于认知角度的异同。90%的思维错误可以归结到感知上的错误。如果改变感知就能改变情感,从而导致新思维的产生。而逻辑永远不会改变人们的情感或者认知。如果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去看待一件事情,可能就会产生某种独到的发现;这种发现在传统观念里可能是不合逻辑的,但是在一个新的认知模式里却是绝对、完全合乎逻辑的。真相只有一个,但人们要的只是自己需要的真相。与自己想当然不一致时,就毫无道理地盲目反对,甚至人云亦云以讹传讹。其实这是人们潜意识下愤怒怨恨的曲折反映,也是虚弱无力的证明。无知无畏人贱无敌,虽然不雅,但却是对这种人的真实写照。
  • 匿名网友 说:学习心得

    2012-08-20 22:23:38

    独翅难飞,因为不平、中庸之道,恰到好处,都说最美。换一个角度讲,没有原则和稀泥也。古人不知大脑就知道心也!中国有哲学没心理学的,是近代从德国学的吧?但有一点大家都能解读,勇者无畏、智者无敌。无知无畏人贱无敌--说法不仅不雅而且是一种侮辱性语言吧!就是说傻子二逑的意思了。说的很有意思,水平不低,露出了不懂心理学的短板。吾一般就这样装懂装明白,所以吾的好朋友们经常说“你别装逼了!”--------
  • 匿名网友 说:评论

    2012-08-21 09:50:45

    好博文。文章写的有深度有温度、有大局观表达的温和。主题基本突出,论述过多!
  • 匿名网友 说:赢征天下

    2012-08-21 11:26:53

    操这闲心干嘛呀,有这时间,好好赚点儿钱,让父母妻儿生活的好一点儿更重要!
  • 匿名网友 说:独翅难飞

    2012-08-21 16:07:41

    接触过做网络的各种人士,至今为止,只有一位做异地的老总的坦承直言让人不得不佩服。那是真正看透了人性,【这么多人为钱来交钱,多么荒谬的说辞都深信不疑,主动去迎合心中贪欲的共鸣。这样的人,你不骗他别人骗的更狠。】很多人并非没这样想,只是不敢坦承直言罢了。恰恰就是这些人,愿赌不服输,赢了高兴输了恼,自己骗自己还要归罪别人。无知无畏人贱无敌,正是对这些人的画像。
  • 匿名网友 说:独翅难飞

    2012-08-21 16:23:34

    为什么异地运作三无系统空手套白狼让那么多人趋之若鹜为之疯狂,为什么获得直销牌照企业满网络发牛皮癣却拉人留人困难,甚至不惜向异地团队主动伸出橄榄枝。根本原因,分配规则决定财富分配曲线,你的分配制度不能吻合人的贪心度!参与者需要的是感觉占了便宜。其实网络人都清楚,知道网络底层人是奉献者,找不到人赚不到钱。愿赌服输也认了,但是能不能满足一下虚荣心,让自己感觉占了便宜,在外人面前能张开口,不要被别人笑是冤大头。产品好价格更好就不要阿Q精神再说一分钱一分货了,同质产品那么多自欺欺人有意思吗? 这点都做不好,不是太欺负人了吗?
  • 匿名网友 说:说得很好!

    2012-08-24 15:43:40

    在这种大环境下,拿牌的直销企业都这么难干,中国直销的前景在哪里?
  • 匿名网友 说:清风

    2012-08-30 20:40:20

    回独翅难飞, 社会的进步需要大家为正义而伸张,而不是屈辱求全,以你的观点即成事实只有认之从之,止望管理者自我更正,你的那句“尊重现实和官员的面子”。实在让人心寒,每一个公民都无责任和义务尊重官员的面子,因为他们拿的是每个公民的血汗钱,他们必须无条件服务于社会,如有过错必须严加指正乃之问责,而不是宽容,只有这样管理者才能不敢胆大妄为,危害社会,就禁传条例为例这么粗浅法律漏洞能让他长久存在 ,扰得整个行业不得安宁,这是疏忽还是有意为之我们暂不去讨论, 但我们必须严厉指出而不是任之从之, 刀本不杀人是人用刀杀人却把罪归属于刀这是那门之的法?
  • 匿名网友 说:1

    2012-09-10 23:16:14

    社会的进步需要大家为正义而伸张,而不是屈辱求全
  • 郭靖 说:提升等级

    2013-06-12 08:32:33

    那么每个月通过购买产品来增加自己的等级是不是传销呢?
  • 匿名网友 说:独翅难飞回楼上

    2013-06-12 16:22:50

    还是先把传销概念统一后再判断、推理、结论。当把传销曲解成诈骗代名词的时候,一切判断都会丧失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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