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blog.net 文库 » 直销法规 » 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3号公布

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3号公布

http://www.dsblog.net 2008-07-28 17:29:58


  第十一条 传销企业不得转租、转让传销经营权。
  禁止单层次传销企业从事多层次传销活动。
  第三章 传销活动参加人
  第十二条 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作为传销员。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传销员:
  (一)机关工作人员;
  (二)现役军人;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兼职经商的其他人员。
  多层次传销企业的传销员必须具有该企业从事多层次传销的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
  第十三条 传销企业应当在传销员参加传销之前如实告知下列事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核准的登记事项;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传销产品品种及传销地区;
  (三)传销发展状况与计划;
  (四)传销企业的运作规则与交易须知;
  (五)传销产品的价格、性能、用途质量检测结果等;
  (六)参加传销的条件。
  前款告知事项需得到传销员的书面确认。
  第十四条 传销企业应当与传销员订阅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主要条款应当包括:
  (一)传销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传销员获取报酬的条件、计算方法、发放程序以及代扣收缴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三)产品质量的责任;
  (四)产品退货的期限、方法和费用承担;
  (五)传销员退出传销的方法;
  (六)纠纷的解决方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传销企业不得以缴付入会费、保证金或者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等作为参加传销的条件;不得向传销员收取培训费、手续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强制传销员购买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传销员可以自由退出传销活动。传销员退出传销活动,可以向传销企业退回未售出的产品,传销企业应当接受退货。但因传销员过错致使产品毁损、不具有再销售价值的除外。
  传销员自加入传销活动之日起30日内退出传销,并向传销企业退回未售出产品的,传销企业应当退还全部货款。
  传销员自加入传销活动之日起30日以后退出传销,并向传销企业要求退回未售出的产品的,传销企业在退还货款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扣除一定的费用,但扣除的费用不得超过退还货款的百分之十。
  发生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退货情形,传销企业可以从退还给传销员的货款中,扣除根据所退产品计算已经支会给传销员的报酬。
  第十七条 传销企业不得强制安排传销员发展下线人数,或者根据发展下线的人数计算报酬。
  第十八条 传销企业应当加强对传销员的管理。
  经批准的传销企业必须在传销员参加传销活动之前对其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从业知识、国家有关法规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传销员从事非法传销,传销企业对此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该传销员以及该传销企业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传销企业聘请外籍人员担任雇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国人出入境、务工管理等有关规定。
  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有明确的身份证明、无犯罪纪录。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作为授课人员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传销行为
  第二十条 传销企业、传销员必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传销地区内从事传销,不得超出原注册地的行政区域开展传销。
  第二十一条 传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传销产品品种,传销本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传销企业不得传销法律、法规禁止销售或者限制销售的产品,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不适宜传销的其他产品。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因传销产品的质量问题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传销企业或者传销员提出退货或者赔偿请求,传销企业、传销员必须予以退贷或赔偿。
  消费者自购买产品之日起30日内可以随时提出退货请求,传销企业、传销员必须接受退货,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任何费用。但产品因消费者的过错致使产品毁损、不具有再销售价值的除外。
  传销员对消费者实施了退货或者赔偿后,根据其与传销企业签订的合同,应当由传销企业承担责任的,可以向传销企业请求补偿。
  传销企业、传销员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应当即时清结,禁止预付款交易。
  第二十三条传销产品的价格水平不得明显高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第二十四条传销企业不得对传销员的工作性质、收入及传销产品的质量、用途、产地、使用效果等作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宣传,诱人参加传销及购买产品。
  传销企业的广告、培训及聚会等,不得涉及不利于社会稳定及国家安全的内容,不得进行宗教、迷信宣传。
  第二十五条 传销员在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向消费者出示传销员证。传销员证应当贴有本人照片,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传销产品品种、传销地区,并加盖传销企业公章;
  (二)在推销产品时,向消费者告知传销企业以及传销员本人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法;
  (三)向消费者如实解释传销产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使用方法、使用效果、注意事项及售后服务等事项,并向消费者说明退货的条件、期限和办法,不得对上述事项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说明和宣传;
  (四)对应予示范产品做使用示范;
  (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传销活动;
  (六)进入消费者住宅推销产品时,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消费者示意退出或者表示不便时,必须退出;
  (七)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购货凭证应当有传销企业公章和传销员签名。
直销博客网 整理
相关报道
最新评论(共0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登陆后即可发表评论哟!请输入您的: 博客名     密码 新博客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