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用品改为“不能替代药品”的警示标志
http://www.dsblog.net 2009-03-20 13:33:12
近日,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保健品通过再注册的品种,包装上须将保健用品统一标志图案改为“本品不能替代药品(医疗器械)”的警示语标志否则视为未使用保健品标志。
通知要求,保健品生产企业原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通过再注册的品种,换发新版《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证书号为“陕健用证字”,号码沿用原号码;未到期的和正在办理再注册的品种,继续沿用“陕食药监健用字”批准文号。相关信息可登录“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在保健用品数据库查询。
通过再注册的品种,包装上须将保健用品统一标志图案改为“本品不能替代药品(医疗器械)”的警示语标志。没有标示的,视为未使用保健用品标志的行为。严厉打击保健用品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行为,保健用品宣传和广告应以批准的说明书为准,超出批准的说明书范围,欺骗或者误导公众的,将移送工商部门查处,并责令该产品下柜;情节严重的,收回生产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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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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