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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发文明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监管细节

http://www.dsblog.net 2018-09-19 15:19:42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省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副本还应当载明食品明细和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具体地址,各级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应当采集食品生产者执行标准有关信息,并纳入许可管理系统和许可档案中妥善保存,以便日常监督管理中予以对照检查,但在其许可证书上无需载明标准信息。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还应当载明产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黑龙江省代码、2位省辖市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中食品类别编码具体为:第1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1”代表食品、“2”代表食品添加剂。第2、3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其中食品类别编号按照《食品分类目录》。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标识为:“01”代表食品添加剂,“02”代表食品用香精,“03”代表复配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九条 证书上所载发证机关为负责许可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部门;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为县(市、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生产者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注销
  第三十一条 以下变化导致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生产许可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履行变更手续:
  1. 企业名称、企业法人发生变化的;
  2. 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3. 食品类别或品种明细发生变化的;
  4. 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5. 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6. 迁址,或增加生产场地、外设仓库的;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1、2情形之一的,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有前款第3项的,若食品类别发生变化的,需进行现场核查,若品种明细发生变化但主要生产设备和产品执行标准不变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有前款第4、5、6项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现场核查,并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对于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如只增加外设仓库,参照本《规范》第十七条第四款执行。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生产许可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三十二条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变更涉及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生产工艺变化的,应当先办理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原发证的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生产许可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但是,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重新发证之日起计算。
  对因产品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国家和省级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而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发证日期以重新批准日期为准,有效期自重新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生产许可部门提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不足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的,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再提出申请,视为重新申办食品生产许可。重新办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沿用原许可证编号。
  企业申请许可延续,有效期届满前无法做出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后应停止生产,待许可机关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

来源:黑龙江食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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