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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发文明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监管细节

http://www.dsblog.net 2018-09-19 15:19:42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声明
  (四)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应当对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生产必要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或总局新出台相关《审查细则》,对审查工作提出新要求的,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上一许可有效期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其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不得免于现场核查,并说明理由。

  (一)各级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企业一年内有两次以上或连续两年以上不合格问题的;
  (二)在日常检查、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或专项整治中企业存在问题被责令停产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三)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等检查结论不符合或不能持续保持发证条件的;
  (四)企业存续期间有生产活动,但无充分理由证明非自身原因导致未接受过监督抽检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三十八条 原发证的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生产许可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延续换证中现场核查结论为不符合的,原发证的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生产许可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生产许可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生产许可证。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生产许可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生产许可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批准延续换证的;
  (三)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四)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各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对通过许可现场核查,但仍存在不符合项的食品生产者,以及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时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由食品生产日常监管部门在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3个月内组织一次全项目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该食品生产者不符合项仍未整改到位,或食品生产者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但生产必要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生产日常监管部门应立即上报有关情况,并由食品生产许可部门根据实际调查结果,依法撤销该食品生产者所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各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省级局相关规定对辖区的食品生产者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将食品生产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通过“黑龙江省食品生产监管追溯管理系统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黑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提高风险等级,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五条 获证食品生产者因季节性或其他原因停产半年以上的,恢复生产时应当向负责实施日常监管的食品生产监管部门报告,由食品生产日常监督部门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为符合的,方可重新组织生产。
  第四十六条 各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生产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许可相关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者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省级局应当不定期组织对本省各级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来源:黑龙江食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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