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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热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店登记新政

http://www.dsblog.net 2019-01-15 16:28:00


  实事求是地说,《意见》对于《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并没有作出细化解释。未来需要各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和实践需要,分层次、按体系明晰各自职权,细化相关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市场主体登记不能与《劳动法》相关规定冲突。比如,不能将雇员变相变成个体工商户,把原本的雇佣关系变成合作关系。如果这样,《劳动法》规定的企业需要缴纳社保、签署劳动合同等劳动者权利,可能因为“过度登记”成为泡影,伤害劳动者基本权益。(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

 


必须充分考量实践情形的多样性


  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及《意见》相关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支持、鼓励、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结合本地实践,制定了《上海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指南》,指导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相关登记工作,让个人网店获得“归属感”,让网购者更有安全感。与此同时,对《意见》具体执行可能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必须予以充分考虑。


  第一,电子商务平台的界定问题。《电子商务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可否认,上述定义还停留在PC时代,认为平台为交易提供的仍是全链条封闭式的管理和服务。随着电子商务的泛化发展,传统电商平台开始向社交平台、搜索服务平台等演进,通过微信朋友圈、社交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越来越多,各类平台可能只为交易提供一两项碎片化服务。对这些平台应如何界定,或许会成为登记及监管的一个难题。
  第二,商事主体登记与监管的衔接问题。任何人的行为一旦具有经营属性,就成为法律上的商事主体,登记不仅是身份确认,还涉及税收、统计、社保缴纳以及现行一些法律的适用。《意见》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住所虽为登记事项,但并不载明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经营者住所变更后,市场监管部门能否及时变更取决于经营者是否提出申请。如果因为网络交易平台虚拟性的特点而以住址所在地确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管辖,容易在事中事后监管以及消费维权上出现漏洞。我们建议,仅把线上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应同时包含网络经营场所和身份证住址或经常居住地地址,以便于线上线下同步精准定位,也有利于对经营行为的追溯以及确定司法管辖和司法文书送达地。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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