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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热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店登记新政

http://www.dsblog.net 2019-01-15 16:28:00


  我们认为,下一步应从三个方面完善相关制度。
  第一,完善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示制度。商事主体登记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公示商事主体信用状况。信用公示不仅有利于商事主体自身信用的展示,而且有利于减少交易风险。交易相对人查看公示信息,能够确切地了解与该商事主体有关的营业事项,更安心地进行交易,因此建议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建立相关经营活动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第二,建立线上电子商务经营者统一登记平台。按照依法登记、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高登记注册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应考虑建立线上电子商务经营统一登记平台。
  第三,多方面考量,确定零星小额交易的标准。《电子商务法》对免予登记的情形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关于零星小额交易的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才能让商事主体和登记人员“心中有数”。我们建议,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会商财政、税务部门,从国家的税收政策中找依据,综合考虑交易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种类、频次、累计数额等,确定较为细化的、可操作性较强的零星小额交易界定标准。(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康燕 杨洁)


登记监管衔接需要统筹考虑


  《意见》明确了线上线下一致性原则。
  《意见》没有采取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为平台内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方式,体现了市场准入规则的统一性,也符合放管结合的要求。这是市场监管总局站位全局的考量,基层完全支持。
  《意见》仍是一个原则性文件。
  豁免登记情形需要细化。《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两类豁免登记情形作出了规定:(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据此,《意见》需要对《电子商务法》所说的零星小额交易作出定义。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可以结合营利性、持续性、正当性三个特征予以考虑,用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
  经营场所登记需要考虑多样性。一是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要明确标准,统一规范,是用网址还是用域名,还是用平台+店铺地址?目前,江苏省统一要求使用“××平台+店铺网址”的方式,并要求网址简短、唯一,网址内用语标明网店的部分应使用无意义的数字或字母组合,这不失为一个优选方案。二是住所除了载明居民所在地和居民常住地以外,现实中还有网店租赁地(众创空间或某个工位)等情形需要进一步明确。三是办理网络经营场所证明,要避免与登记互为前提。
  《意见》未涉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基于电子商务的一些特殊性,尤其要注意平台内迁移与跨平台迁移问题,还有实体店迁移但网上经营场所未迁移等具体问题,这些问题与现行《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的情况有所不同,需要顶层设计予以完善。笔者建议,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跨平台迁移的,应当先办理注销,然后开业,而不是简单的变更登记。因为需要重点考虑原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从A平台变更到B平台,很有可能名称、经营场所都发生变化,很容易“金蝉脱壳”,而办理注销后再开业,有公示和债权申报的流程规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公示的实现方式还需要丰富和具有弹性。《意见》要求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那么,社交平台上的微商等没有首页的经营形式如何落实前述公示的要求?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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