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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电商发展 深度解读《电商法》十大关键词

http://www.dsblog.net 2019-01-18 09:24:28


  关键词四:二选一(经营者垄断)
  回顾一下近年来关于平台的新闻,就会发现“二选一”绝对是个高频词汇。有不少人认为,“二选一”是平台竞争过程中产生的一种乱象,会干扰正常的商业环境、损害商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对于如此频繁出现的“二选一”现象,我们应该怎么看?在政策上又应该如何应对?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相关条文】
  《电商法》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点评: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蒙慧欣认为,《电商法》二十二条款是对从事电商商务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条款,属于宣示性条款。关于经营者垄断的问题,提出了四个参考因素: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依赖程度。通过四个标准结合判断市场支配地位。所谓的二选一条款的问题。主要从三十五条款中保护中小经营者进行规定。
  近年以来,由于线上电商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屡有传闻称电商平台通过或明或暗的方式施压、逼迫或暗示商家“站队”、进行“二选一”等,这在零售电商和物流快递行业尤为明显。类似“二选一”这样的行为,在整个电商行业中屡见不鲜,但一直未有明确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案例,一方面,是其问题核心难点是取证难,另一方面,相对于平台而言,商家在其中处于弱势地位,渠道受限,商业利益受损,又不敢得罪任何一方强势平台,而被排斥的其他平台又碍于各种因素不便请求行政或司法机关介入调查。限制自由竞争之后,最终当然还得靠消费者来为这种平台垄断行为买单。


  关键词五:商品搭售
  买机票搭个“专车”接送,订酒店搭个SPA放松……看似贴心的服务,有些却是默认搭售,让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购买了。
  【相关条文】
  《电商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而违反此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评: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蒙慧欣认为,上述法条对电商“商品搭售”的现象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但值得注意的是,条文并不反对套餐式销售,关键是要说清楚不能让消费者默认勾选。
  针对诟病已久的搭售行为,中国民航局运输司早在2017年8月9日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机票销售行为的通知》,要求严禁互联网机票销售中的“搭售”行为,并表示要加强对互联网机票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因此,各互联网机票销售平台更不能以默认选项的方式“搭售”机票以外的服务产品,并且应当通过清晰显著、明白无误的形式设置为旅客自主选择项。
  搭售行为成为关注重点,在电商行业中主要在生活服务OTA等平台集中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不断加强。对于包括在线旅游平台在内的生活服务电商平台而言,不仅需要明确规范、坚守底线,更应该专注于产品与用户服务质量的提升,从产品经营、服务保障、防范风险等多个方面提升综合实力,这样才能在瞬息万变的行业大潮中站得稳、行得远。制止搭售行为及改善网络消费环境,需要更多人的努力,除消费者积极反馈外,还需要政府监督部门积极作为,依法行使监督权限。针对一些情节严重的企业,应依法惩处,以示警戒。同样的,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积极维权,否则只会助长平台违法行为。

来源: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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