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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电商发展 深度解读《电商法》十大关键词

http://www.dsblog.net 2019-01-18 09:24:28


  关键词六:砍单
  砍单,是指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并支付货款后,迟迟收不到货,甚至被电商单方面取消订单的行为,这种情况常常在十一、双十一等大促中出现。“砍单”在电子商务行为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由于与商家沟通成本高、解决问题难,多数消费者会因为没有直接经济损失而主动放弃继续追究的权利。
  【相关条文】
  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点评: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蒙慧欣认为,上述法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但值得注意的是,如何定义第二款中“支付价款”的问题,因为在日常网购中也会出现如预付金、拼单等情况的出现,这是值得商榷的。
  商家单方面取消订单是否赔偿的问题,其实就是一个格式条款的问题。“电商平台现在的交易习惯是发货才视为合同成立,”但按照《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必须做出释明,并提供出格式对不利方的解释,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里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也有相关的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砍单”行为的根本杜绝,平台方面要设立一些制度性的方法,来控制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否则一旦出现爆单情况,商家就会钻制度空子。同时,电商“砍单”已有向其他互联网消费领域扩展的趋势,如消费者订了机票后被商家单方面取消,消费者订了酒店后被商家单方面取消等。如果电商“砍单”问题得不到有效遏制,将会损害更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这种无良操作方法成为行业惯例,对于电子商务平台整体的信誉度,都将有不利的影响。


  关键词七: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已经深入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但是却一直缺乏一部法律给予它一个“定位”,电商法的出台给予了它定位,但同时也对就支付产生的问题作出了比较创新的规定。
  【相关条文】
  《电商法》集中于五十三条至五十七条,以及对电子支付作出了规制,内容涵盖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等等。
  点评: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先前草案将已有将电子支付纳入其中的迹象,电子支付已经深入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但是却一直缺乏一部法律给予它一个“定位”,电商法的出台给予了它定位,但同时也对就支付产生的问题作出了比较创新的规定,如确定了对账服务以及三年交易记录的规定。
  电子支付所带来的还有对传统支付方式的冲击,先前有“推广移动支付不得炒作‘无现金’概念”的央行公告出来,一时引起了许多讨论。值得注意的是,电子支付是一种方式并不意味着替代现金,强制要求接受现金对新零售有影响,但更重要的在于电子支付的盛行虽然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是除了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的情况,作为实体经营者不能拒绝现金作为一种支付方式,这实际在于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
  本次电商法的制定方式便是“比较粗”,那就必然需要其他法律、行业规定、企业内部规定予以支持。例如在跨境电商合作方面的支付结算业务是否将与我国的外汇制度相联系,以及与跨境物流之间的联系?另外,对电子支付所带来的安全性问题也还有提升的空间。
  总体来说,电子支付的规定趋严、小机构难以生存的状态,其实也是在促进支付安全性的提升。金融改革环境下,先前的“断直联”也是对其绕过央行监管行为的对策。市场上的支付机构中存在一些套牌、借通道的不合规行为,在一系列的政策之下,电子支付的监管无疑会愈发严格,之后的市场甚至可能仅存在几家巨头。

来源: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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