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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功效宣称常见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http://www.dsblog.net 2021-03-03 15:05:42

  典型案例2:化妆品公司胜诉案例

  2015年5月6日,原告在被告永旺公司购买了由上海某大学监制、被告某化妆品公司生产的“**洁肤祛痘面膜”一盒,支付价款42元。涉案产品外包装上产品功效处载明“蕴含金银花、野菊花精华,配合特别添加的深海泥成分,深入底层吸附油脂污垢,洁净肌肤,畅通毛孔,减少黑头、痘痘生成,同时平衡油脂分泌,调整肤质,使肌肤光洁细滑,重现健康光彩”,“【金银花】清凉舒缓,平衡油脂分泌,有助减少青春痘……”。原告主张油脂分泌属于人体内分泌系统和新陈代谢系统功能,化妆品不具备平衡油脂分泌作用,上述“平衡油脂分泌”属于疗效性宣传和虚假宣传。

 

  化妆品公司举证:
  1.涉案商品检测合格报告(出厂报告及第三方质检、卫检报告)。2.涉案产品备案证明。3.药典及《生物制品学》杂志,拟证明洁肤祛痘面膜的原料金银花含绿原酸,绿原酸有抑菌功效。4.上海某大学《有关**洁肤祛痘面膜产品功效的评审意见》、上海某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洁肤祛痘面膜功效测试报告》,结论处载明:本受试者人群(21人),鼻翼及额头使用**洁肤祛痘面膜前后对照控油测试结果表明,产品具有2小时显著性控油效果。

 

  法院裁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某化妆品公司提交的上海某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洁肤祛痘面膜功效测试报告》中已载明涉案产品具有2小时显著性控油效果,由此可证明涉案产品确实具有一定的“平衡油脂分泌”功效,而原告虽对此不予确认,但未能举证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关于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而构成欺诈并要求退款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合规建议:
  按照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诉讼中有效的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化妆品功效证明材料与待证功效之间也需符合这一规则,证明材料除了需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还需要与待证功效之间具备关联性。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主体资格材料、以及检测项目与特定待证功效不匹配的检测报告不能够作为该特定功效宣称的证明依据。
  另外,化妆品的功效有不同的类别、作用原理和功效强度区别,不同的功效对证明材料的要求也有所区别。2020年11月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规范>等3个法规文件意见的函》,其中《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对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类型,以及不同类型功效宣称的证明依据的种类、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功效宣称有效依据类型:

  1.文献资料:指通过检索等手段获得的公开发表的科学研究、调查、评估报告和著作等,包括国内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技术文献等。

  2.研究数据:指通过科学研究等手段获得的尚未公开发表的与产品功效相关的研究结果。

  3.功效评价实验结果,包括三类: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指在实验室条件下,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通过人体试验结果的主观评估、客观测量和统计分析等方式,对产品功效作出客观评价结论的过程。
  消费者使用测试:指在客观和科学方法基础上,采取面谈、调查问卷、消费者日记等形式,对消费者的产品使用情况和功效评价信息进行有效收集、整理和分析的过程;
  实验室试验:指在特定环境条件下,按照规定方法和程序进行的试验,包括但不限于动物试验、体外试验(包括离体器官、组织、细胞、微生物、理化试验)等。


  不同功效宣称对证明材料的要求:

  仅具有保湿、护发功效的化妆品,可以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功效评价试验等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即不限定功效评价方式。

  具有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非物理作用)、防断发、去屑功效,以及宣称温和(如无刺激)或量化指标(如功效保持时间、统计数据等)的化妆品,应当通过功效评价试验方式,可以同时结合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具有祛斑美白、防脱发、防晒、祛痘、滋养、修护功效,或者进行较强特定宣称(如宣称无泪配方)的化妆品,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进行特定宣称(如宣称适用于敏感皮肤或肌肤)的化妆品,应当通过消费者使用测试或人体功效评价试验的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该《评价规范》虽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基本明确了监管部门对化妆品不同功效宣称证明依据的具体类型要求,建议化妆品企业可以对照《评价规范》的要求对自己经营化妆品功效宣称证明依据逐一进行梳理,如有不符要求的及时进行补充完善。

来源:合规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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