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广告功效宣称常见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http://www.dsblog.net 2021-03-03 15:05:42
常见风险6:普通用途化妆品宣传特殊用途化妆品功效
典型案例:
某化妆品公司在其官网销售一款名为“香奈儿奢华精粹乳霜(轻盈)” 的化妆品,在网页广告中使用了“护肤功效:……色斑淡化”的广告用语,在官网销售另一款名为“香奈儿光采晚安修护面膜” 的化妆品,在网页广告中使用了“护肤功效:2.抑制黑色素”、“产品配方:…抑制色素-白梅精粹 抑制黑色素生成是光采晚安修护面膜的第二大核心功效”的广告用语。执法机关查明,该两款化妆品已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商品配方显示,该两款化妆品各成分中不含有作为祛斑剂用途使用的成分,企业也无法提供两款商品具备其网页中宣称的“抑制黑色素”、“色斑淡化”功效的相关实验报告等。执法机关认定该企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责令改正,停止发布广告,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合规建议:
1.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发生变化。
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新功效属于特殊化妆品,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不再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且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2.使用与特殊功效语义相近似的用语存在被认定为宣传特殊功效的风险。
例如虽然法律条文仅规定“祛斑美白”属于特殊功效,但以下一些宣称虽然没有直接宣称祛斑美白,但在执法实践中仍然会被认定为宣传祛斑美白功效:淡斑;去黑色素;抑制黑色素;改善暗沉、降低色素沉淀;从内而外分解色素沉着、从内而外打散色素聚集;温和润养净白。
3.仅通过物理遮盖作用发挥祛斑美白功效,应当在标签中明确标明为物理遮盖作用。
常见风险7:化妆品功效宣称与图片修饰
典型案例:
2015年,佳洁士请台湾艺人小S(徐熙娣)作为代言人发布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广告,宣传“只需一天,牙齿就真的白了” 。然而,根据上海市工商局的调查,画面中突出显示的美白效果是后期通过电脑修图软件过度处理生成的,并非牙膏的实际使用效果。上海工商部门认定该广告构成虚假广告,处罚603万元。
合规建议:
1.对广告宣传标的过度修饰存在被认定为虚假广告的风险。
广告宣传标的是指广告主要宣传的商品卖点以及在广告中该卖点具体呈现和展示所依托的广告内容。广告中可以使用图片修饰技术,但广告宣传标的必须维持真实性的原则,如果过度将图片修饰技术用于广告宣传标的,就存在被认定为违法广告的风险。例如在上述案例中,该广告宣传的主要卖点是宣传牙膏的美白功效,而该功效需要通过广告代言人使用产品后牙齿的美白程度来向广告受众进行展示,因此代言人牙齿美白程度就是广告宣传标的,因此对代言人的牙齿不能通过PS的方式进行过度修饰。而对于广告宣传标的之外的部分,比如该案例中对代言人的头发、皮肤、眉毛以及背景等与产品功效没有直接关系的部位进行修饰是可以的。
2.大额广告费用的广告要重视内容真实性的审查。
《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处罚规定中罚款金额以广告费用为基数进行计算,为广告费用的3-10倍。而广告费包括了广告的设计费、制作费、发布费、代言费用在内,因此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言费用较大的广告一定要重视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审查,以避免虚假广告造成的大额行政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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