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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功效宣称常见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http://www.dsblog.net 2021-03-03 15:05:42

  常见风险4:功效宣称涉及疾病治疗或使用医疗用语


  典型案例:
  深圳市某中药科技有限公司在介绍、推广所经营化妆品“明眸修护套组”的过程中,经营场所设置的宣传展板、“东盛堂古方明眸”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例如,在宣传展板上标有化妆品“明眸修护套组”的名称及图案,其文字部分含有“补血益气、滋补肝肾、并具有现代剂型的新一代中药,提高了原本药效的36%”等内容;“东盛堂古方明眸”显示有化妆品“明眸修护套组”的图样,图样下面有“献出明眸之方用现代科技,萃取出….新一代产品,眼部外敷给药精准。……给药量足够”等文字内容。

 

  执法机关认定:
  以上文字用语为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明眸修护套组”为药品,具有药品的功效。该公司发布的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20万元。


  合规建议:

  1.医疗用语的类型和范围

  在医学上涉及疾病治疗的术语包括五类:

  医学名称及诊疗科目名称,如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妇科、五官科、牙科等;
  各种疾病名称及疾病治疗用语,如感冒、高血压、糖尿病、医治、治疗、诊治、就诊、治愈、康复等;
  疾病诊断方法和手段的用词,如体检、化验、B超、CT、透射、验血等;
  疾病治疗方法和手段的用词,如抗病毒、注射、化疗、理疗等;
  表述疾病症状改善的用词,如退烧、退热、止痛、止咳等。
  (来源:2015年11月27日上海市工商局医疗广告监管问题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化妆品广告禁用词
  2019年12月25日,国家药监局网站重新发布了《识别化妆品违法宣传和虚假宣传》一文,文章中明确列明了化妆品广告不得使用涉及医疗相关的禁用词包括:

  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处方、药用、治疗、解毒、抗敏、除菌、无斑、祛疤、生发、溶脂、瘦身及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常见风险5:功效宣称无法提供科学依据


  典型案例1:
  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香爵小V脸约会水”的一款普通美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时,采用了“小V脸焕颜约会水是目前世界上任何一款产品都无法替代的最新细胞美容、液态整形、全身保健、激活细胞、修复基因的能量品”“纳米远红外通过透皮吸收,渗透肌肤达30到50微米,穿透表皮、真皮、至皮下组织,直达基底母细胞,深层清理排出肌肤毒素”等。该公司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证明。据该公司供述以上产品功效信息是公司自行编撰,没有经过任何科学研究。执法机关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60万元。

 

  典型案例2:
  上海某化妆品有限公司通过其开设的天猫旗舰店销售一款头发增长液,网页产品标题为“生发增发密发变长发剂头发增长液防脱发发生浓密男女神器育发快速”。网页内宣称“简单一喷,30天长出新头发”及“激活毛囊”。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对其进行调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产品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批件复印件,批准文号为G2013****号,产品类别:育发类,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监管部门认定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及广告发布者,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对其处以罚款。

 

  典型案例3:
  某化妆品公司是某网络平台的入驻商户,通过该平台对外宣传、销售其产品。2014年5月4日,该公司将从互联网上的"GF高夫多效防御洁面乳80g"广告上传到该网络平台上发布,以配合其该款产品的销售。在广告中含有"刺五加根提取物--抗辐射先锋,香素是刺五加的主要强壮成分,有抗辐射、抗疲劳等作用"的广告内容,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和科学依据证明该款产品的抗辐射功效。执法机关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之规定,依据《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来源:合规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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