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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征意通知

http://www.dsblog.net 2021-08-19 15:59:15

  第二章 网络竞争行为一般规范

  第七条 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自媒体、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三)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四)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
  (二)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三)其他网络宣传方式。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虚假交易或者组织虚假交易;
  (二)虚假排名或者组织虚假排名;
  (三)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四)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五)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六)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
  (七)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八)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九)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网络平台工作人员、对网络交易有影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前款所称“虚假信息”,是指内容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
  前款所称“误导性信息”,是指信息虽然真实,但是仅陈述了部分事实,容易引发错误联想的信息。
  前款所称“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指使其他经营者的网络流量、商业广告收益、融资能力等显著减少或者下降,以及交易机会、可预期商业收益、议价能力、品牌价值等潜在竞争力受到损害。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
  (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行为。

来源:市说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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