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征意通知
http://www.dsblog.net 2021-08-19 15:59:15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管辖。
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住所地、经营者实际经营地、违法结果发生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相关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过程中,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不得伪造、销毁涉案数据及相关资料,不得妨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调查。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后,应当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承诺整改书,承诺采取消除行为后果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基于案件办理的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进行取证、固定,对财务数据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对于新型、疑难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派专家观察员参与协助调查。
专家观察员可以依据自身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实践经验等,对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是否有促进创新、提高效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正当理由提出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专家观察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公正、诚实、守信;
(二)拥有法学、经济学、金融学或计算机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三)在互联网或者不正当竞争规制领域至少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二十九条 专家观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曾经在被调查经营者处任职的;
(二)在被调查经营者同业竞争者处任职或兼职的;
(三)有证据证明专家观察员参与协助调查存在泄露被调查经营者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风险的;
(四)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导致调查结果存在不公正的。
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观察员等对参与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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