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征意通知
http://www.dsblog.net 2021-08-19 15:59:15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九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二十五条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网络竞争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违法所得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市说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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