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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征意通知

http://www.dsblog.net 2021-08-19 15:59:15

  第三章 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干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
  (一)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链接;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等功能,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三)其他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一)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放弃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二)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三)对非基本功能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障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修改、关闭、卸载,妨碍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转发、传播等;
  (五)调整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在搜索结果中的自然排序位置,并实施恶意锁定。
  (六)其他妨碍、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认定经营者是否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不兼容行为的主观意图;
  (二)不兼容行为实施的对象范围;
  (三)不兼容行为实施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
  (四)不兼容行为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影响;
  (五)不兼容行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福利的影响;
  (六)不兼容行为是否符合诚信原则、商业道德、特定行业惯例、从业规范、自律公约等;
  (七)不兼容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来源:市说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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