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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问被判返还美乐家15万 能否一别两宽?

http://www.dsblog.net 2025-08-27 11:47:50


  四、毗堤服务部是否违约?
  根据《推广服务协议》的约定,在推广服务协议存续期间,以及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的12个月内,推广服务商及其负责人不得以直接、间接或通过第三方的方式,从事其他与美乐家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事业,或者向该事业提供任何服务。本案中,毗堤服务部的经营者天问已在直销服务行业从业多年,对于行业内常见的竞业约定应当是明知的。然而,天问在明知上述禁止性约定的情况下,仍在与美乐家公司的合作期间,为与美乐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提供营销推广服务,这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背了基本的商业诚信。因此,毗堤服务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谁是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
  法院认为,与美乐家公司签订《推广服务协议》的主体是毗堤服务部,天问也是以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毗堤服务部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的适格被告、相关责任的承担主体为毗堤服务部,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也予以认同,不再赘述。

 

  六、违约赔偿金额怎么判定?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且违约赔偿以损失填平为原则。
  本案中,虽然《推广服务协议》约定了违约方需返还服务费,但该约定仍需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审查。美乐家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毗堤服务部违约所遭受的具体损失,亦未证明胥科所获服务费与其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双方约定,美乐家公司支付服务费是基于毗堤服务部提供的推广服务,美乐家公司向胥科支付的服务费是毗堤服务部为美乐家公司提供推广服务的对价,美乐家公司本应向其支付。案涉协议中有关服务商违约应退还服务费的条款本质上仍属于双方对于竞业违约金计算方式的一种约定。
  因此,一审法院在认定违约金时,并未完全依照协议约定,而是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该处理方式符合《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调整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要求。一审法院在美乐家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等因素,综合判定违约金为15 万余元。
  此外,考虑到美乐家公司已在59082号案件(深圳案)中就天问为B公司提供推广服务的行为主张过侵权赔偿,美乐家公司已在该案中获得部分赔偿的事实也应纳入本案违约赔偿金额的酌定要素予以考量。从案件整体情况来看,一审法院酌定的金额并未显失公平,亦体现了对守约方权益的合理保护与对违约方行为的适当惩戒。本院对一审判决关于违约金的认定予以维持。


  七、律师费该谁出?
  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推广服务商及其负责人若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美乐家公司专属资料与商业秘密的,美乐家公司有权通过法律渠道维权,胜诉方有权获得包括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在内的损害赔偿。
  本案中,美乐家公司是基于毗堤服务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提起诉讼,并未涉及泄露商业秘密等情形。案涉合同并未概括性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因所有类别维权产生的律师费,故美乐家公司该项主张缺乏合同依据,且一审法院已在认定损失赔偿金额时进行了整体考量,一审法院未支持美乐家公司关于赔偿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美乐家公司关于律师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来源:本质视点 作者:黄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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