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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意 这类保健食品属于一级

http://www.dsblog.net 2025-09-29 14:06:26

  庶正观点

  政府干预的出发点是纠正市场失灵!我国营养健康市场长期徘徊在失灵临界点两侧,因此严格监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要之举!


  9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反馈截至10月24日。

 


  据庶正康讯了解,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召回范围,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明确的安全指标、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以及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情形的食品,纳入应当实施召回的范畴。《办法》 加大对责令召回或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的处罚力度,依情形可按同批次产品货值金额进行处罚,以解决由于处罚额度过低,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意愿不强的问题。
  《办法》明确,“未按规定注册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生产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属于一级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办法》特别强调了跨境电商平台等相关主体的召回义务与责任。庶正康讯资深申报专家汪称称表示,这是对跨境电商食品销售潜在风险的积极应对。
  《办法》规定了生产委托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主动实施食品召回,并通知受托方停止生产活动,排查风险隐患。以单独条款形式规定了进口食品商、跨境电商等相关主体的召回义务和责任,同时,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参照本办法执行的相关内容。
  今年4月,国务院食安委《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正式印发,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治理迈入了统筹全链条、全周期、全要素的新阶段。在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监管方面,《意见》提出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负面清单制度,强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的风险防控,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监管制度。
  9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商务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跨境电商企业须建立进口食品召回制度,并通过委托合同指定一家境内企业协助召回;平台需在质量问题发生时敦促企业与受托方落实召回。对拒不主动召回者,监管部门可暂停其跨境电商业务。
  当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持续快速发展,已成为满足国内消费者日常需求的重要渠道。庶正康讯认为,这些具体规定的出台,将对“一日游”“假洋牌”等不规范行为形成有力约束,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对于一直合规经营的企业来说,更是一次“拨乱反正”的利好,有助于营造更加公平健康的竞争生态。也建议大家尽早研读条款,提前做好业务合规调整,共同推动行业迈向更高质量的发展轨道。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食品安全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的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召回范围】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或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明确的安全指标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以及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情形的食品,应当实施召回。
  第四条【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实施食品召回和处置,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职责分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食品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承担全国食品召回和处置的技术指导工作,组建和管理全国召回技术专家库,建设全国统一的食品召回综合管理系统和食品召回信息公示平台,负责食品召回和处置的信息监测、技术调查、风险研判、效果评估等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或指定技术支撑机构承担食品召回和处置的具体技术工作,收集、分析食品召回和处置信息。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共治】 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食品的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社会公众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

来源:庶正康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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