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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治安管理处罚法》178项违法行为名称

http://www.dsblog.net 2025-10-21 09:39:21


27.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站)(第32条第3项)
对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通信基站等无线电台(站)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应规定处罚;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3项和第141条第3款。
28.非法使用、占用无线电频率从事违法活动(第32条第3项)
对非法使用、占用无线电频率,从事违法活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应规定处罚;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3项和第141条第3款。
29.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第33条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3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1项竞合。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造成危害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1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7条和第63条。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7条和第63条第2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3条第1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7条和第63条。对其他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7条和第63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同时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对涉案财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收缴、追缴,不再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没收的规定。
30.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第33条第2项、第3项、第4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3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2项、第3项和第4项竞合。对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危害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法律依据根据具体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2项、第3项或者第4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7条和第63条。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7条和第63条第2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根据具体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3条第2项、第3项或者第4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7条和第63条。对其他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7条和第63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0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2项、第3项、第4项竞合。对单位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根据具体情形适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6条第2项、第3项或者第4项和第20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根据具体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3条第2项、第3项或者第4项。
31.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第33条第5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3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5项竞合。对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造成危害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5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7条和第63条。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7条和第63条第2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3条第5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7条和第63条。对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其他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7条和第63条。
3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第34条第1款)
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应规定处罚;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第1款和第141条第3款。
33.胁迫、诱骗参加传销活动(第34条第2款)
对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应规定处罚;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第2款和第141条第3款。
34.扰乱国家重要活动(第35条第1项)
35.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活动(第35条第2项)
36.占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第35条第2项)
37.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第35条第3项)
38.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第35条第4项)
39.制作、传播宣扬、美化侵略行为的言论、物品(第35条第4项)
40.在公共场所穿戴、强制他人穿戴宣扬、美化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第35条第5项)
41.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第36条)

来源:公安部、首都公安法制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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