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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治安管理处罚法》178项违法行为名称

http://www.dsblog.net 2025-10-21 09:39:2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第4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竞合。对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购买、运输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第4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6条。对个人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9条第3项、第4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竞合。对违规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9条第3项或者第4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6条。对个人非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1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竞合。对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携带、邮寄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1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1项规定的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1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2项规定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2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竞合。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6条。对个人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竞合。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邮寄、携带危险物质(烟花爆竹)”。情节较轻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情节较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第4项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0条、第21条第3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竞合。对未取得或者利用骗取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剧毒化学品)”。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相应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第4项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0条,或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第4项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1条第3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6条。对个人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经由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0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竞合。对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已取消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审批〕,擅自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购买危险物质(剧毒化学品)”。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0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6条。对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62条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竞合。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放射性物品)”。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62条第1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6条。对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
42.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第37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0条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竞合。对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不报”。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0条第2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7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9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竞合。对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危险物质(烟花爆竹)丢失不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9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7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1条第1款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竞合。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危险物质被盗、丢失不报”。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1条第1款第2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7条。
4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条竞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携带枪支”,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条。
44.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第39条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62条规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62条规定的毁坏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界线标志或者其他军事设施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损毁公共设施”,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32条第2款和第57条第1款规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32条第2款和第57条第1款规定的损毁边防基础设施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损毁公共设施”,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第1项。
45.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基点标志设施(第39条第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32条第2款和第57条第1款规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32条第2款和第57条第1款规定的擅自移动、损毁界标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移动、损毁边境标志设施”,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第2项。

来源:公安部、首都公安法制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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