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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治安管理处罚法》178项违法行为名称

http://www.dsblog.net 2025-10-21 09:39:21


46.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第39条第3项)
47.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第40条第1款)
48.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第40条第1款)
49.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第40条第2款)
50.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器之外的公共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第40条第3款)
51.妨害安全驾驶(第40条第3款)
52.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第41条第1项)
53.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放置障碍物(第41条第2项)
54.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第41条第2项)
55.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第41条第3项)
56.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第4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68条)
57.妨害火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行车安全(第42条)
58.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第43条第1项)
59.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第43条第1项)
60.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第43条第2项)
61.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第43条第2项)
62.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第43条第3项)
63.违法升放携带明火升空物体(第43条第4项)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35条第5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4项竞合。对在三峡枢纽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孔明灯等携带明火的物体升放活动,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违法升放携带明火升空物体”,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4项。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23条和第35条第5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43条第4项。
64.高空抛物(第43条第5项)
65.违反安全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第44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竞合。对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或者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违反安全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同时责令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
66.公众活动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第45条)
67.违法飞行、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升空物体(第46条第1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51条第2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第1款竞合。对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同时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分别表述为“违法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飞行航空运动器材(模型航空器)”,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第1款和第141条第3款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51条第2款。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35条第5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第1款竞合。对在三峡枢纽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风筝、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同时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违法飞行、升放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升空物体”,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第1款和第141条第3款以及《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23条和第35条第5项。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应规定处罚;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违法升放升空物体”,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第1款和第141条第3款。
68.飞行、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升空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第46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58条第1款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39条和第58条第1款规定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模型航空器、三角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未经批准飞越陆地国界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飞行、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升空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第2款。
69.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第47条第1项)
70.强迫劳动(第47条第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2项竞合。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强迫劳动”,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2项。
71.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第47条第3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竞合。对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竞合。对用人单位拘禁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
72.非法侵入住宅(第47条第3项)
73.非法搜查身体(第47条第3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竞合。对保安员搜查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搜查身体”。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竞合。对用人单位非法搜查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搜查身体”,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
74.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第48条)
75.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第49条第1款)
76.以滋扰方式乞讨(第49条第2款)
77.威胁人身安全(第50条第1款第1项)
78.侮辱(第50条第1款第2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竞合。对保安员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侮辱”。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竞合。对用人单位侮辱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侮辱”,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
79.诽谤(第50条第1款第2项)
80.诬告陷害(第50条第1款第3项)
81.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第50条第1款第4项)
82.以发送信息、滋扰方式干扰正常生活(第50条第1款第5项)
83.侵犯隐私(第50条第1款第6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6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6项竞合。对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侵犯隐私”。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6项。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6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6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6项。

来源:公安部、首都公安法制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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