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治安管理处罚法》178项违法行为名称
http://www.dsblog.net 2025-10-21 09:39:21
84.违反禁止接触令(第50条第2款)
85.殴打他人(第51条第1款)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1款竞合。对保安员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殴打他人”。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1款。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1款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有法定加重情节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2款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1款竞合。对用人单位体罚、殴打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殴打他人”,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1款。
86.故意伤害(第51条第1款)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4款规定的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故意伤害”,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4款和第51条第1款。
87.猥亵(第52条第1款)
88.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隐私部位(第52条第2款)
89.虐待(第53条第1项)
90.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第53条第2项)
91.遗弃(第53条第3项)
92.强迫交易(第54条)
9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第55条)
94.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第55条)
95.侵犯个人信息(第5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4条第2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竞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4条,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同时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侵犯个人信息”,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和第141条第3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4条和第64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竞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获取、出售、提供个人信息,同时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侵犯个人信息”,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和第141条第3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条款和第66条。
96.冒领、隐匿、毁弃、倒卖、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第57条)
《快递暂行条例》第52条第1款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快递暂行条例》第52条第1款规定的冒领、隐匿、毁弃、倒卖、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冒领、隐匿、毁弃、倒卖、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快件”,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
97.盗窃(第58条)
98.诈骗(第58条)
99.哄抢(第58条)
100.抢夺(第58条)
101.敲诈勒索(第58条)
102.故意损毁财物(第59条)
103.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第61条第1款第1项)
104.阻碍执行职务(第61条第1款第2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3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第1款第2项竞合。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阻碍执行职务”。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第1款第2项。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第1款第2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3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3项。
对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阻碍执行职务”,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5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第1款第2项。
对阻碍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情报工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法律适用规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第28条“阻碍情报工作”的规定执行。
105.阻碍特种交通工具通行(第61条第1款第3项)
对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阻碍特种交通工具通行(消防车、消防艇)”,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4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第1款第3项。
106.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点(第61条第1款第4项)
107.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第62条第1款)
108.冒用其他身份、名义招摇撞骗(第62条第3款)
109.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第63条第1项)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0条第1款第1项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伪造、变造、买卖证明文件(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第1项。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2条第1款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第1项处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7条和第52条第1款买卖、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伪造、变造、买卖证明文件(资质认定书)”,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第1项。
110.非法出租、出借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第63条第2项)
111.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第63条第3项)
112.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第63条第4项)
113.伪造、变造船舶户牌(第63条第5项)
114.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第63条第5项)
115.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第63条第5项)
116.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第64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28条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竞合。对沿海船舶非法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者岛屿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驾船擅自进入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
来源:公安部、首都公安法制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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