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治安管理处罚法》178项违法行为名称
http://www.dsblog.net 2025-10-21 09:39:21
117.非法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第65条第1款第1项)
118.以被撤销、吊销的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第65条第1款第2项)
119.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第65条第1款第3项)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5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1款第3项、第2款竞合。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开办旅馆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旅馆)”,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1款第3项、第2款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1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1款第3项、第2款竞合。对未经许可从事保安服务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保安服务)”,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1款第3项、第2款以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9条和第41条。
120.再次擅自经营公安许可行业(第65条第2款)
121.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第66条)
122.未按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第67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6条第2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第1款竞合。对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为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提供住宿服务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未按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第1款。对妨害反恐怖主义工作进行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6条第2款。
123.不制止住宿人员带入危险物质(第67条第3款第1项)
124.明知住宿人员是犯罪嫌疑人不报(第67条第3款第2项)
125.明知住宿人员利用旅馆犯罪不报(第67条第3款第3项)
126.未按规定执行出租房屋实名制(第68条第1款)
127.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第68条第2款)
128.娱乐场所、公章刻制、机动车修理、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不依法登记信息(第69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0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竞合。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娱乐场所不依法登记信息”,对娱乐场所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5条和第50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69条以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5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44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竞合。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娱乐场所不依法登记信息”,对娱乐场所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26条第1款和第44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69条以及《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26条第1款。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7条第2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竞合。对公章刻制经营者未按规定采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等基本信息及印模、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备案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公章刻制行业不依法登记信息”,对公章刻制经营者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5条第1项和第7条第2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69条以及《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5条第1项。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4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竞合。对机动车修理企业、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如实登记信息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机动车修理、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不依法登记信息”,对机动车修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以及《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7条和第14条第1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69条以及《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7条。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援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处罚,《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竞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按规定如实登记信息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不依法登记信息”,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以及《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14条第1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69条以及《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8条。
129.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第70条)
130.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第71条第1项)
131.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第71条第1项)
《典当管理办法》第66条第1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第1项竞合。对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对典当行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典当管理办法》第27条和第52条及第66条第1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71条第1项。对典当行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第1项。
132.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第71条第2项、第3项、第4项)
133.非法处置被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第72条第1项)
134.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第72条第2项)
135.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第72条第3项)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72条第3项以及《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5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0条第1款第2项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0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窝藏、转移、代销赃物”,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72条第3项。
来源:公安部、首都公安法制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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