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印发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安主体责任合规指引
http://www.dsblog.net 2026-02-13 13:54:26
2.制度运行
(1)直播电商平台、直播电商平台主要负责人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以及其他合规、风控等人员依法履行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职责提供必要支持。
(2)直播电商平台投入相应资源落实前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机制、流程和程序,保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三)人员管理
1.食品安全管理架构。直播电商平台根据自身规模、业务特点、直播电商食品安全管控风险清单等实际情况,在实现有效食品安全风险管控的前提下,设置专门或兼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2.两员设置要求。直播电商平台设置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其中食品类年交易额500万元及以上的直播电商平台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1)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需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熟悉本直播电商平台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流程、操作规程等要求;参加直播电商平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2)任职要求。直播电商平台食品安全总监由直播电商平台业务负责人担任。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不得在直播电商平台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3.培训管理。直播电商平台建立内部食品安全培训机制,加强食品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违法违规行为处置等知识的学习。
直播电商平台建立平台食品安全培训机制,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服务人员等主体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培训,对从事直播电商食品经营的相关主体开展首次开播培训以及定期培训。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四)准入退出管理
1.准入
(1)商家准入。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其所开展的食品销售情况提交其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真实信息(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除外),并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至少每六个月定期更新一次。
(2)机构准入。其他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办理入驻手续,审核其提供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以及所销售食品所需的市场准入资质等真实信息以及规范经营承诺等材料,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同时按照要求依法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3)主播准入。直播营销人员入驻直播电商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信息若有变动,及时更新并告知,且满足以下要求:自然人主播需年满18周岁;外籍自然人主播来境内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提前向直播电商平台报备;使用数字人主播的,确保已经获得相关权利人的充分授权,与相关主体签署相应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在直播间添加显著标识,避免公众混淆或者误认,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依法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直播间运营者在直播营销人员首次进行食品直播前,提供经核验无误的该人员身份信息,并对直播间运营者履行核验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并进行监督。
2.退出
(1)主动退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主动退出的,直播电商平台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约定进行结算,双方如有服务金约定的,可与其结算后保留一定的服务金,以保证未完成的交易订单完成履约。
直播营销服务人员主动申请退出的,需满足以下条件:通过其所在直播间直播引导的食品交易订单完成维权投诉处理等消费者交易保障义务;未因食品直播违规行为处于平台处罚期或有未缴齐的罚款。
(2)被动退出。直播电商平台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服务人员发起清退的主要情形: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平台直播食品管理要求的;被监管部门或直播电商平台列入平台食品安全黑名单的;出镜的直播营销人员或账号实际控制人/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规定或出现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影响恶劣的。
(五)营销管理
1.直播间商品管理。直播电商平台建立禁止食品直播推广清单,并将如下食品列入: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8)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1)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2)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平台根据风险管控所确定的其他食品。
2.直播间风险管控清单。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将下列事项列入直播间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作为食品安全风险管控的重点内容:
(1)直播间运营者的主体资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直播经营的食品是否存在违反平台禁止食品直播推广清(名)单的情形;
(3)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是否存在本部分3直播间信息管理中的食品直播信息风险点;
(4)其他重点管控的食品安全风险。
3.直播间信息管理
(1)直播间信息发布核查。直播电商平台建立直播间食品信息发布、食品直播风险监控制度,并开展以下工作:
①基于大数据技术建立直播食品安全风控模型,并对直播间发布的食品直播信息风险点进行核查,重点核查直播展示的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主体信息或其链接、食品标签、价格、必要的警示说明信息是否全面完整;其他相关监测食品直播重要风险点:使用技术手段或者设备设施明显改变食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误导消费者对食品的感官认知;明示或者暗示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且不得使用医疗用语;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将普通食品、特殊食品、药品相互混淆;对食品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检验、认证、质量、执行标准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以食品安全信息形式发布食品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与食品检验机构共同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②配备与食品直播规模相适应的食品直播风控管理专业人员,并通过人工+技术开展直播食品安全风险管控;通过技术风控模型所排查出的直播食品安全风险点存在争议的,及时升级到人工进行判定,并及时作出处置,同时对前述风险升级处置情况进行记录。
③对直播间发布的食品信息以及互动信息等涉嫌虚假商业宣传的,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2)直播间信息巡查。直播电商平台建立直播间食品信息巡查机制,利用现有大数据技术和人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对如下食品直播开展重点巡查:
①信用分低于平均分的食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直播营销人员所开展的食品直播。
②多次违反平台食品直播管理要求的食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直播营销人员所开展的食品直播。
③在日常直播安全风险管控中排查出的可能存在较大风险的食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直播营销人员所开展的食品直播。
(3)直播间信息违规处置
①直播电商平台当建立食品直播间内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制度,明确对违法违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的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
②直播电商平台发现直播间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向直播间运营者推送风险提示、警示信息,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③直播电商平台发现食品直播间违反平台规则的,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服务人员违规行为及时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临时停播、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纳入平台黑名单等必要处置措施。
④直播电商平台发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根据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平台规则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平台黑名单等处置措施。
⑤直播电商平台根据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开展针对性的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并对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⑥直播电商平台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服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并依法公示。
4.食品安全抽检。提供食品交易服务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依法建立直播电商食品抽检机制,并根据食品抽检情况对不合格食品开展必要处置。鼓励加大以下情形的直播电商食品安全抽检比例:
(1)消费者通过互动、商品评价、联系平台客服等方式集中投诉的;
(2)发生食品安全舆情的;
(3)多次违反直播电商食品销售平台规则的;
(4)其他存在较大风险的。
(六)直播质量评价
1.直播电商平台建立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食品直播服务评价制度,对服务质量严重不符合平台要求的直播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建立服务质量提升机制。
2.直播电商平台建立直播间分级分类信用评价管理机制,根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食品直播合规情况、关注和访问量、食品规模以及用户投诉数据等指标,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对于信用评价较低的经营者给予信用惩戒,对于信用评价较高的经营者给予流量支持等信用奖励。鼓励直播电商平台以适当方式公开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的信用评价情况。
(七)投诉举报管理
通过以下方式加强直播电商食品投诉举报管理:
1.在直播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按键或者链接标识,开通便捷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功能。接到消费者举报投诉的,及时响应并留存处理记录。
2.建立直播电商食品退换货制度、争议解决管理制度,并通过设置专门客服人员开展售后服务,及时解决消费者争议问题。
3.加强与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沟通协作,提高直播电商食品消费争议解决效率。
4.对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处置记录,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
三、直播间运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主体资质
1.资质准备
(1)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需提前准备其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经营资质文件,确保所有资质均在有效期内且经营范围涵盖直播销售的食品类别。
(2)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需准备其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经营资质文件,确保所有资质均在有效期内且经营范围涵盖直播销售的食品类别。
向合作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提交相关信息及资质文件,配合完成核验、登记工作,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配合至少每六个月一次信息核验更新工作,及时补充或修正相关信息。
2.信息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需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信息,或设置可便捷跳转至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确保消费者清晰可见。
3.资质更新。当提供的行政许可信息、资质信息、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及时将变更情况报送至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同步更新资料和信息。
4.信息管理。在直播营销人员首次进行食品直播前,需收集经核验无误的人员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性别、出生年月、实际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学历等,并将人员信息报送至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二)制度管理
1.制度建设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直播经营的食品交易规模、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参照前款规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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