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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印发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安主体责任合规指引

http://www.dsblog.net 2026-02-13 13:54:26


  (3)对直播文案予以审核,对直播内容与所链接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存在食品违法宣称功效、故意混淆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药品等情况进行审核。具体参考如下:
  ①播前管理-建立内容审核机制。提前审核直播话术、宣传素材,如对展示内容、讲解内容、服装、道具、布景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明确禁止违禁词的宣传,如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绝对安全、无任何副作用等违规表述,对低脂、有机等宣称需提供对应证明材料,确保无违规内容。高风险品类(如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等)的资质完整性,对初审遗漏的问题进行修正。
  ②播中管理-主播。主播需熟悉食品宣传禁忌,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话术直播,不得擅自添加未经审核的违规宣传描述(如治病、抗癌、无任何添加剂等)。
  ③播中管理-跟播。安排专人实时监播,记录主播话术,一旦发现违规内容(如临时添加未经审核的功效描述等),立即通过后台提醒或暂停直播,避免违规内容扩散。
  ④播后管理-复盘。每次食品直播后,整理监播记录,对无违规的直播存档;对出现违规的,分析原因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如警告、扣绩效、停播培训等)。

  (六)协同配合管理
  1.与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协同
  (1)配合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提供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培训记录等资料,协助平台完成核验工作。
  (2)接受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对平台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反馈结果。
  (3)当平台推送食品安全风险提示、警示信息时,立即传达给相关直播营销人员,并督促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

  2.与直播间运营者协同
  (1)与直播间运营者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分工,配合其开展事前合规审核、食品查验等工作,提供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和培训记录。
  (2)当直播间运营者发现直播营销人员存在食品安全违规行为时,积极配合处置,共同采取措施制止违规行为。
  (3)与直播间运营者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共享食品直播相关的风险信息、违规情况等,协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3.与监管部门协同
  (1)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培训档案、人员管理记录、选品核验记录等相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
  (2)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协助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得拒绝、阻挠。

  (七)法律责任与监督
  1.内部监督。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定期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2.法律责任提示
  (1)未按规定开展培训、未建立违法行为处置制度、选品核验不符合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2)组织、教唆、帮助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实施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直播营销人员在食品直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的,服务机构需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有证据证明该行为与其职务行为无关的除外)。

 

  六、附则
  1.本指引仅为食品直播电商活动合规提供一般性指导,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法规等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指引所依据的食品直播电商活动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时,内容和要求以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3.本指引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6年2月10日印发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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