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省市化妆品消费研究报告:五大问题突出
http://www.dsblog.net 2012-03-30 13:05:47
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索取凭证或单据是消费者的权利,提供票据是经营者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有关凭证或单据是说明合同关系最好的证据,如果没有就会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一定的难度,甚至可能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五是投诉举证难度较大
1、在有皮肤损害的案件中,消费者反映比较突出的是使用后有不良反应,但只有四分之一的消费者有医院的诊断证明。
在2011年上半年化妆品投诉案件中,有皮肤损害的案件占40.26%,其中,消费者反映最多的是化妆品皮肤病问题,约有62.8%的消费者投诉使用后有皮肤客观表现,有35.1%的消费者投诉化妆品用后有皮肤主观表现,有2.1%的消费者投诉遭到毁容,受到严重伤害。

2011年上半年化妆品伤害情况投诉统计表(21省市)
在投诉使用化妆品后有皮肤客观表现的消费者中,75.1%的人没有医院诊断证明,只有24.9%的人有医院诊断证明。
2、在需要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的投诉中,只有7.8%的投诉有产品质量鉴定报告。
上述情况给化妆品消费纠纷的解决带来很大难度。
针对存在的问题,中消协和各地消协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完善法律标准,加强立法保护
1、梳理现行化妆品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定《化妆品安全法》。建立和完善化妆品安全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度、产品安全跟踪与追溯制度、化妆品标准制度、缺陷化妆品召回制度、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等,针对化妆品消费领域新情况设置专门条款,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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