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翔:直销修正议(1) ——产品备案制
http://www.dsblog.net 2015-03-06 10:19:03
2005年11月2日,商务部、工商总局发布《直销产品范围》,规定:
——化妆品(包括个人护理品、美容美发产品)。
——保健食品(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
——保健器材。
——小型厨具。
同时表示: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根据直销业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适时调整直销产品的范围。
窃以为,依照《公司法》合法设立的企业,政府不应该规定它生产什么产品(但可以限制它不能生产什么产品)。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行为不得进行处罚。
据新华网报道,2014年2月24日,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反腐倡廉工作重点任务”中也说:“今年简政放权的力度不能减,要进一步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更多、更快释放改革红利,有效遏制权力寻租。取消下放审批事项,不仅要看数量,还要重质量,要把那些含金量高的、管用的,真正能够激发市场活力的直接放给市场、放给企业。”
李克强总理还说:“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
直销作为一个特殊行业,政府可以限制它“不能卖什么”(如药品),但没有必要规定它“可以卖什么”。
建议在未来的法规修订中,把直销产品的“前置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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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 谈笑 2015-03-06 14:50:30 投诉 支持(681)有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