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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翔:直销修正议(9)——保证金改革

http://www.dsblog.net 2015-04-03 15:25:13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章: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 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六条直销员或消费者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使用保证金的,应当持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和工商总局。 
  直销员除持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外,还应出示其身份证、直销员证及其与直销企业签订的推销合同。消费者除持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外,还应出示其身份证、售货凭证或发票。 
  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接到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使用保证金支付赔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指定银行、直销企业和保证金使用申请人。
  直销员违反《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现实情况是直销员(消费者)无法投诉:
  1、目前市场上有上千万直销员,但持有《直销员证》的有几人?
  2、有几个“直销员”与直销企业签订有书面的《推销合同》?
  3、直销员加入拿牌直销公司,推销拿牌公司的产品,按照拿牌直销公司的奖金制度获取报酬,如何界定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
  4、直销员“涉传”被查,直销公司将其开除了之,如何申述?
  迄今为止,几乎所有拿牌直销公司都被某些地方监管部门查处罚款过,但保证金好像从来没有被罚过。


  建议:
  1、“保证金”改为“直销员(消费者)保护基金”,降低直销员(消费者)的投诉门槛,并建立针对直销员(消费者)投诉的“先行赔付制度”。
  2、地方监管部门对拿牌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违规罚款都必须从“保证金”中开支。

来源:阿波罗飞雁博客 作者: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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