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翔:直销修正议(7)——系统登记制
http://www.dsblog.net 2015-03-27 14:30:43
系统是一种社会组织,系统由多个团队组成,有共同的奋斗目标、有共同的价值观和经济利益。
直销界的系统大则由上几十万人组成,小则由几千上万人组成。
系统领导人一条短信可以在短期内召集上万人会议。
现在的直销系统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相当号召力和“战斗力”的社会组织。
窃以为政府对直销界的监管,应以系统监管为主。
1998年10月25日开始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从现在拿牌公司的现状看,大部分拿牌公司的直销系统都基本具备了上述条件。
将系统纳入社会团体法人管理,进行民政登记,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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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阿波罗飞雁博客 作者: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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