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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翔:直销修正议(4)——擒贼应擒王

http://www.dsblog.net 2015-03-17 14:22:26

  《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直销管理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2009年10月16日《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行为入罪。
  谁是“涉传”最大的受益者?
  谁是“涉传”最大的受害者?
  由于各地“涉传”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一个统一公示的平台,上述法律、法规开始实施以后,到底有多少“涉传”公司、公司老板、公司高管、市场经销商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理,不得而知。
  但从一些媒体报道来看,感觉“涉传”公司高管、市场经销商受到的处罚明显要多。
  特别是拿牌公司,很少触及公司和公司老板。
  这里,需要为拿牌公司的高管和经销商呼吁一下。
  1、奖金制度是公司设计的,即使是某个高管设计的,也是经过老板同意认可的。
  2、产品是公司生产的,货是公司发出的。
  3、市场经销商的钱是打到公司账户或公司指定的个人账户的。
  4、高管或经销商获利是公司收到钱款后再部分返回给他们的,他们充其量也只是老板的高级马仔。
  所以,对拿牌公司高管或经销商的处罚如果不触及公司和老板,于法于理于情不通。
  公司和公司老板作为最大的“涉传”获利者,理应首先受到处罚。
  但实际情况是,“涉传”公司一旦发现有经销商受到处罚,且事态有可能“引火烧身”时,会立刻发表一纸声明:某某经销商因违规操作,现将其除名。
  开除被处罚的经销商,以此“丢卒保车”,这是“涉传”公司的常用手法。
  呜呼,不公也!

来源:阿波罗飞雁博客 作者: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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