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领域虚假商业宣传特点及规制分析(上)
http://www.dsblog.net 2018-12-14 09:23:35
对直销领域虚假宣传行为规制依据
虚假商业宣传是日常执法活动中常见的违法行为种类,与其他的行政违法行为相比,取证难度并不大。直销领域的虚假商业宣传,由于直销行业的特殊性,在调查取证和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难点和问题。
目前对直销领域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制主要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于直销企业大多采用直销和传统销售并行的销售模式,与其传统销售关联的经销商等经营主体不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主体要件,另外一些违法从事直销活动的经营者因其未得到直销经营许可,也不属于《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制的主体,这时,执法人员就需要运用《广告法》、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规制这类主体的违法行为。
从规制范围来说,《直销管理条例》规制范围较小,主要针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在直销活动中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是有特定的主体和行为要件要求的。相比之下,《广告法》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围要大得多。《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特殊主体以外的各类虚假宣传行为主要由《广告法》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侧重于从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角度来规制虚假宣传行为,并且提供了《广告法》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规制新违法行为时的最终解决途径。
另外,在具体的案件查处过程中,虚假宣传只是作为当事人开展其他非法直销、传销活动中发展人员、构建团队的一种手段,在实际查处过程中,会被传销等行为所“吸收”,而不单独实施行政处罚。
直销领域虚假宣传具体案件剖析
执法人员在查处直销领域虚假宣传案时,如何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下面,笔者通过四个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以案例一为例,此案的涉案主体是直销员。张某于2017年7月取得某直销公司直销员身份,8月在某次推广活动中,夸大所销售的保健产品功效,宣传保健品的治疗功能,同时宣称从事公司的直销业务短期内可取得高收益。执法部门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其罚款。
笔者认为,本案的重点在于如何分析张某的行为性质。当事人的这次推广活动其实存在两种行为表现形式:夸大产品功效、虚构治疗功效,从而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夸大从业远景,招募他人(终端消费者)加入直销公司。
本案对当事人行为表现形式的描述是充分的,但对两种行为表现形式是否存在不同法律后果并未详细分析。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产生后果的不同,处理过程有多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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