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领域虚假商业宣传特点及规制分析(上)
http://www.dsblog.net 2018-12-14 09:23:35

案例三是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处罚的。2018年1月,合肥市包河区某保健食品商行制作了产品厂家为“浙江大学研究生实习基地”的牌匾悬挂在店堂内,对消费者进行展示宣传。经查,该商行并没有获得浙江大学研究生院的授权,而是自行制作了虚假的牌匾在经营场所展示。执法机关依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罚款。
本案从其违法事实描述看,保健食品商行实施虚假宣传的目的在于推销其销售的保健品,其本身应为直接受益人。牌匾是其自行制作悬挂的,“浙江大学研究生实习基地”是一种对产品经营者地位的标榜,是对产品性能(科技含量)的一种变相肯定,该内容虚假,极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性能产生误解,故本案的定性处理合理合法。但其违法事实描述中还提到,“浙江大学研究生实习基地”所指的是产品厂家。根据这一可能事实,对产品厂家进行调查的情况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所体现。

直销领域虚假商业宣传行为除了应作为独立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制外,还有一个作为其他违法行为组成部分或被其他违法行为“吸收”的情况。这种情况在直销领域中非常普遍,如擅自从事直销经营、违规招募直销员等非法直销行为,或者被组织策划传销行为“吸收”等。案例四就涉及此类复杂情况。
江某为某直销公司上海地区代理商,其在上海市沪闵路某写字楼4楼从事直销公司直销范围内相关商品的销售等业务。2014年7月至11月,当事人宣传所谓项目投资方案,承诺参与人员以认购一定金额的直销公司系列产品的方式成为“高级推广代理”,如果每月能有一定的销售金额就保持其代理资质,依据其“金字塔”层级发展的代理人数和销售金额向其发放“领导奖”。当事人借此吸引参与人员大量认购囤积其代理的商品,但最终当事人未实际发放所谓“领导奖”,参与人也多数未进行转售,而是用于自己及亲友使用或长期囤放闲置。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虚假宣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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