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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宝莱与李延亮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http://www.dsblog.net 2019-03-13 17:04:33


  李延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康宝莱公司支付额外补偿482,242元及逾期利息(以482,2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4年12月16日,李延亮入职康宝莱公司的关联公司。2015年12月15日,李延亮与康宝莱公司签订了2015年12月15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8月,双方签订劳动关系终止协议:“A、员工自2004年12月16日起被公司雇用。B、公司与员工已同意终止劳动关系,从而公司和员工之间将不再存续任何雇主雇员关系。…,1、公司与员工同意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将于2017年5月22日终止。员工有权根据公司规章享有应付工资及休假直至终止日期。2、终止补偿金:a、公司同意支付员工总计2,102,366元作为劳动关系终止的补偿及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b、公司进一步同意支付员工717,157元作为员工未使用的年假的补偿金。…,d、此外,作为本协议重要条款的对价,公司同意支付员工482,242元,该款项将在自终止日期起满十二个月时支付(额外补偿)。5、返还及禁止披露保密信息:a、员工同意在终止日期或之前将所有保密信息,书面材料及其所有复印件和储存在电脑中的全部信息或员工占有或控制的关于公司业务或事务的信息交还给公司,或在本协议签署之时交还。b、员工进一步同意在终止日期之后不披露或使用任何保密信息。但前述条款以及第5条的其他条款并不禁止员工在未通知公司或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和政府机构就潜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交流。c、保密信息是指关于公司业务,员工在其与公司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获得的任何专有信息、商业秘密、技术数据或技术诀窍…6、交接手续:员工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在终止日期之前或在本协议签署之时根据公司要求完成相关交接手续,包括…,完成公司可能要求的与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相关的任何其他事项。7、禁止招揽:在终止日期后的六个月内,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招揽、劝诱、征募或鼓励任何公司员工或公司的任何关联公司的员工离开其在公司的工作,或带走该员工,或招揽、劝诱、征募或鼓励任何与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有合约商业关系的销售代表、客户或服务提供商终止或减少与公司的前述商业关系,或基于该商业关系的商业活动。…,违约责任:如果员工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公司有权在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支付额外补偿,员工应在其收到公司书面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公司退还其从公司获得的所有额外补偿(若已支付),和员工应向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其金额相当于终止日期前一个月工资的六倍,为避免疑义,该金额应为1,292,304元。员工确认该等违反对公司造成的损害是不可弥补的,因此该违约赔偿金是合理的。如果违约赔偿金的金额不足以弥补员工的违约行为对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与损害的金额,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补偿对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损害。…”。双方在该协议上盖章签字确认。此后,康宝莱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延亮支付经济补偿、代通知金和未使用年假的补偿金合计税后2,117,375.55元。2018年5月22日之后,为额外补偿双方引起纷争。2018年7月11日,李延亮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康宝莱公司支付额外补偿482,242元。2018年7月11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属受理范围不予受理。李延亮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庭审中,对(一)保密义务。李延亮认为:H24产品已经在公知范围内,不存在保密问题。康宝莱公司称H24上市计划是秘密,但没能提供证据证明H24上市时间点,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知道H24上市计划的人员有多少,无法证明H24的上市计划曾经被泄露,更无法证明泄露该计划的就是李延亮。康宝莱公司认为:康宝莱公司在中国上市H24产品的商业计划和策略系商业秘密,李延亮作为康宝莱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讨论H24产品上市计划的往来邮件中始终是收件人或抄送人,其充分知晓该产品在中国的上市时间、上市计划和策略。李延亮故意向康宝莱公司竞争公司即其现在服务公司汉德森公司泄露了康宝莱公司的商业计划,导致汉德森公司在康宝莱公司产品上市前采取了策略,抢注了该产品商标,即李延亮违反了保密义务。(二)禁止招揽义务。李延亮认为:在期限内李延亮未进行招揽、劝诱、征募或鼓励任何公司员工离开公司,康宝莱公司提出150多人离职,未能提供离职人员的离职时间、离职理由与李延亮存在关联等事实。康宝莱公司认为:从中国直销杂志的报道内容及视频录像的内容上看,李延亮陈述其团队跟随李延亮离开原公司加入汉德森公司,该陈述明确、清晰。如果没有李延亮的招揽和劝诱,又如何有近150多名人员跟随李延亮离开康宝莱公司。李延亮在禁止招揽期限内存在已策划招揽康宝莱公司相关人员及经销商的行为。(三)交接。李延亮认为:康宝莱公司未向李延亮明确具体要求。李延亮从未拖延或拒绝交接或办理变更事宜,康宝莱公司认为李延亮对交接或办理变更存在拖延,应当及时告知李延亮,直至李延亮起诉,也未接到任何认为李延亮有拖延或拒绝的通知。康宝莱公司认为:康宝莱公司已通过李延亮律师多次催促李延亮要求签署与广东省康宝莱公益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有关的文件,其拒绝配合完成变更手续的态度和意图是相当明确的。因此,李延亮已经违反了对劳动关系终止协议项下履行交接的义务。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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